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源共享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2013年01月21日 0 1 33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
日期:2023/3/29       浏览次数:670

 

  •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2013年01月21日
     0 1 33
     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 2013年01月17日
     0 0 75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申字第1544号 2012年12月28日
     0 0 32
     裁判要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 2012年12月17日
     0 0 32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2)执复字第26号 2012年12月11日
     0 0 190
     裁判要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2012年09月10日
     0 0 143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皖行终字第14号 2012年09月10日
     1 0 3
     裁判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四终字第1号 2012年08月22日
     0 2 17
     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1)法委赔字第4号 2012年06月18日
     0 0 62
     裁判要点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 指导案例35号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2)执复字第6号 2012年06月15日
     0 0 6
     裁判要点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