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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 2012年03月31日 0 1 4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
日期:2023/3/29       浏览次数:695

 

  •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 2012年03月31日
     0 1 4
     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 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1)法委赔字第3号 2012年03月23日
     0 0 22
     裁判要点1.赔偿请求人债权未得以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定及其执行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法院不存在执行错误情形时,赔偿请求人不得以人民法院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2.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1)民提字第259号 2011年12月20日
     0 0 489
     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沪高执复议字第2号 2011年12月20日
     0 0 155
     裁判要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2011年12月06日
     1 3 4
     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 2011年09月21日
     0 1 0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2011年08月24日
     0 0 388
     裁判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 2011年08月09日
     0 2 2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1)民抗字第29号 2011年07月06日
     0 0 90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2011年06月16日
     0 0 14
     裁判要点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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