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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坠死亡的相关情况论证
日期:2023/7/31       浏览次数:716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2022年7月24日SS受伤,后送A医院抢救无效死亡。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认为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现委托人委托我院“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专业论证、研究。
二、技术规范
参照《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法医现场学》、《中国刑事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法医损伤学》、《法医病理学》(教材)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高坠死亡案件排查总体思路
高坠常见自杀、他杀和意外。近年来他杀后伪装意外或自杀的案件报道增多,应引起高度重视(摘万立华.《法医现场学》)。
首先,无论“高坠”行为是自杀还是他杀,其在尸体上反映出来的总体损伤有时并无差异。要确定案件性质仅仅依靠法医尸体检验较难解决。只有详细勘验现场,细致全面检验尸体,结合案情访问调查综合分析,才有可能正确判断案件性质。
其次,承办此类案件时,首先主观上应以“他杀案件”的指导思想开展调查取证和刑事技术勘验工作,必要时通过“现场重建”的手段,反复检验以“排除式”实现案件的科学分析、准确定性。
再次,强调初次检验重要性和不可复制性。在初次勘验现场时,必须首先固定死者的原始状态,在开始尸检之前拍照固定。向勘验前所有接触过尸体人员了解尸体的原始位置和姿势,头脚朝向,尸体周围和尸表血迹分布。现场血迹形态特点、分布情况及干燥情况。仔细搜寻、固定现场遗留的散落物。
最后,必须强调指出的是,高坠死亡案件定性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仅依赖侦查或某一项刑事技术或尸检来确定案件性质是极其片面和危险的。只有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细致的现场勘验、系统全面的尸体检验并结合毒物化验才可能形成完整证据环节,最终准确定性。切忌首次调查、勘验及尸检不规范、记录不完善给后续工作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二)高坠死亡案件的现场勘验要点及本例特点
1.现场留有起跳处的痕迹物证。起跳处的蹬踏痕迹往往能反映死者在下跳时的动作过程。如在围墙的侧面和上面多会遗留有蹬踏痕迹,再结合死者身高和现场围墙高度进行分析,现场痕迹是否系死者自身正常活动可以造成。注意观察指印及脚印朝向,若指印及脚尖朝外,则说明死者高坠前有个攀爬过程。
本案现场勘验中所发现的指印、蹬踏痕迹及脱落细胞均未见有同一认定或排除的结果。
2.起跳处和落点之间有对应的位置关系。高坠案件中,现场勘验时准确测量起始点和坠落平面的垂直高度以及起始位置投影点和坠落点水平距离,并详细记录起始点和坠落点之间的空间状况。之间如有障碍物应仔细考察障碍物的状况及性状,以便与尸体相对照。另,起跳处与落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和落差通常会形成夹角。根据高坠高度不同,一般将低于10m的称为低位坠落,高于10m的称为高位坠落。人体从高处坠落点至坠落接地点过程中,在不考虑中间障碍物的情况下可以看作是二维运动过程,运动起始方向和速度决定了从高处起始处地幔投影点与落地点之间的距离以及空间运动的轨迹。通过流体力学得知,在空气中坠落速度与物体截面积和质量成正比,质量越大,终极速度越高。
常理,若死者生前处于“逃跑”状态,且比较了解二楼平台距离地面高度及楼梯长度时,一般会优先选择较为安全且逃离速度并不慢的楼梯逃跑,而并非一定选择自楼梯平台跳下;即便选择自平台逃离,为了减轻跳下时对身体的伤害,常理并不优选站于楼梯平台周围高达90cm的不锈钢围栏上起跳,多选择翻越栏杆、双手握住栏杆、身体垂掉并尽量接近地面时跳下。若系该种情形跳下,根据其高度推测其尸体最先受力部位(着力点)往往位于双下肢或骨盆,而非头颅。
3.尸体上存在微量物证。暴力将人从高处推下或抛下致死。此类案件最明显的特点是死者身上通常容易形成抵抗伤,尸捡中会发现手、脚上有不同于高坠伤的擦蹭伤;另外,该种案件案犯通常与死者有利害关系,坠落处地面最少会出现两种以上脚印,且两种脚印之间距离很近,可形成近距离作用的客观条件,注意提取并判断痕迹的新、旧程度及遗留时间。
本例,尚需提供如尸检报告书所载的双手指甲以及现场提取血迹等物证检测结果;亦可对死者现有血液浸染的衣物进行DNA分析,观察是否存在混合DNA,便于排除可疑物证。
4.死者被胁迫、威逼从高处跳下致死。现场有起跳处的痕迹物证;起跳处和落点之间有对应的位置关系;尸体上存在微量物证。要注意对尸体坠落点及周围各种可疑痕迹物证(足迹、指纹)的发现和提取,准确记录并加以固定;对高坠起始点周围的围栏高度、宽度、形状、质地等应详细测量并记录,明确相互关系。
若现场已经变动,应详细了解参与现场变动人员因何变动及变动前原始情况。上述工作有助于高坠者坠落前的活动行为重建;注意对尸体衣着的检验,特别是衣物是否留有足、鞋印。此外,通过对血迹、拖痕及其他痕迹的勘验,确定死者位置是否被移动,是否为原始坠落位置。查看分析尸体位置与坠落点之间的高度、距离和位置关系,确定与他杀或自杀有关的物质和数理根据。
5.受害人死后被从高处抛下或处于昏迷、濒死状态时被抛下。死后抛尸类型的案件,从尸检上看,特征明显,首先表现为高坠伤为死后伤(无生活反应);其次表现为致死原因不是高坠引起的,如中毒、窒息、锐器伤、钝器伤等。(摘:广东省公安厅·任保建《三类高坠案件的特点和现场勘查要点》) 。处于昏迷、濒死状态时被抛下类型的案件,甄别难度很大,除了在尸体上可能发现高坠所不能形成的损伤外,尚需结合如上所述的现场详细勘察结果及微量物证、痕迹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总之,高坠现场勘查是重点,勘查与调查访问工作要相互结合、相互印证。通常判断死者是事故性高坠、自杀性高坠,还是他杀性高坠时,首先从是否为他杀入手。即使周围环境提示为疑似自杀或事故的,也必须细致地进行勘查。
6.依据相关规定:对案发现场保护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现场原始情况应当拍照或者录像,提取的痕迹物证填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对命案现场信息应当在勘查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录入,将现场勘验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现场访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对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应当在《侦查实验笔录》上签名。
(三)通过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死亡与尸检的间隔时间)
角膜混浊程度一般是随死后经过时间延长而增加,故角膜混浊的程度可作为推测死亡时间的参考。死后15~24小时角膜呈云雾状、半透明,仍可透视瞳孔,为中度混浊。尸斑指压不褪色一般为死后12~36小时。 
本案,尸检报告书记载为尸斑淡红色,指压不褪色;双眼角膜中度混浊,瞳孔可视,据此,并结合本次尸检开始的具体时间(鉴定意见未载明具体时间),可大体推断其死亡时间,该死亡时间能否与现场证人等供述的死亡时间相互印证或基本印证。
(四)坠落尸体损伤的严重程度、与坠落处距离的测算,有助于判断坠落性质。
1.坠落损伤的严重程度与坠落的高度、坠落者的体重、人体着地的姿势、坠落的空间有无物体阻隔及地面软硬状况等有密切关系。人体离地面越高,坠落的势能越大,着地时所受到的损伤就越严重。按照物理学公式F=(h/△h),式中F为平均冲力,m为人体的质量,g为重力加速度,h为下落的高度,△h为从碰撞开始至身体静止的过程中身体重心移动的距离。根据此公式,h越大,身体所受到的平均冲力也越大;△h越大,身体所受平均冲力就越小。
2.尸体与坠落处的水平距离:跳楼自杀者,身体往下坠落时,既有向下坠落的力量,也有向外冲的力量,而意外坠落、不备之机被人推落或者杀人抛尸时则往往仅有往下的力量,而向外冲的力量很小或没有,因而同样高度坠落时,自杀者的坠落终点与坠落起点的投影距离比其它几种情况要大,有人根据大量的实际案例观察、统计后发现,自杀跳楼者的尸体着地点距楼房墙基的距离与坠落高度之比值一般大于1/7,意外坠落、他杀抛尸者的比值一般均小于1/7。根据Shaw和Hus提出的坠落高度、坠落起跳角度及坠落点的水平移行距离关系:若高度为3m,站立起跳(V0=3.77m/s,o:最大起跳角度),最大水平移位2.24m;若高度为5m,站立起跳(V0=3.77m/s,o:最大起跳角度),最大水平移位2.83m。
目前尚缺乏计算F(平均冲力)及比值大小等所需的相关确切数据,必要时,可进一步完善并计算以供参考。
(五)根据坠落姿势、坠落伤的一般特点,结合本案现场及尸体损伤情况,分析认为,本案尸体存在如下较难合理解释之处:
1.接触方式和着地部位与损伤密切相关,常见坠落着地部位是头部、足跟和臀部。如头部(尤其是枕部)首先着地时,头皮可发生挫裂创,颅骨受压引起颅骨和颈椎骨折及脑挫裂伤或颅内出血、脑干损伤、脑组织迸裂而较快死亡。下肢垂直着地时,冲力分配在较小面积上,振动波传导至内脏,可发生内脏器官破裂及伴发广泛性骨折、颅底骨折。背部平面着地时,若坠落距离不高,因接触面积广,压强较小,其损伤相对较轻。
本案,枕部及颞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颅脑损伤为致命伤。若系头部着地(如右颞枕),首先,头皮未见任何擦挫伤或挫裂创等提示着力点(受力点)的证据;其次,常见伴发损伤之处的颈部任何损伤(如颈部皮下及深层肌肉内出血、气管或甲状软骨旁软组织出血,颈前横行裂创或颈椎骨折等);再次,颅骨眶板发生骨折的尸体往往可见眼睑血肿;颅前窝骨折时,出血可流入眶内,在眼睑或球结膜下形成瘀斑,眶周广泛淤血则出现“熊猫眼征”。本案,并无眶板骨折、颅骨骨折线亦未累及颅前窝时,其右上睑皮下淤血较难解释,不能排除系生前遭受二次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2.坠落伤的特点:体表损伤相对较轻,或不明显,内部损伤重(外轻内重:多伴有内脏器官损伤);广泛多发(除着力点损伤外,非着力点亦可见损伤,如头部着力,除了头颅损伤明显外,往往伴有颈部损伤);分部具有一定特征(如头颅着地时,主要表现为颅脑和颈椎损伤的特点,较少累及胸部;人体侧面着地时,损伤位于受力一侧,很少越过后正中线);一次形成(除外中间障碍物及因地面不平整而致尸体翻滚:体表损伤与体内损伤等多种类损伤能用一次外力形成解释)。
本案,首先,外轻内重并非典型,因常见的伴发损伤如内脏(肝、脾、肾破裂,器官的韧带和系膜发生撕裂、出血,大网膜、小肠系膜、胃脂肪囊出血,脾门或肾蒂撕裂、出血)损伤,本例尸体未见;其次,广泛多发并非典型,本例损伤主要局限于颅脑和肋骨骨折,尤其是除所谓“着力部位”头颅损伤外,“非着力部位”的颈部未见任何损伤,亦不符合“分部具有一定特征”的要素(如肋骨多发骨折,但并未伴发生胸膜下、肺及肺门破裂出血,或心脏破裂及大血管断裂);再次,现有材料看(如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坠落空间无障碍物、坠落点较为平整,其尸体的主要损伤位于偏于右侧颅骨(枕部及颞部颅骨)骨折、偏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对此,较难用一次外力作用予以合理解释。最后,死者颞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经左颞部延伸至左颞骨前段,提示右颞部遭受较为强大的钝性直接外力作用;左侧颅中窝检见一线形骨折,应进一步明确该骨折线的走形方向、是否与右颞延伸的骨折线相交、连接甚或有“截断”现象,有助于判断系一次外力还是多次外力作用。
综上所述,依据高坠死亡案件排查总体思路、高坠死亡案件的现场勘验要点及本案现场、尸体损伤特点(如坠落姿势、坠落伤)等,分析认为:首先,死者生前若处于“逃跑”状态下,其选择自二楼平台的围栏上跳下是否合乎常理;若确系由此跳下,根据其坠落空间的高度推测,最先着地部位多系双下肢或臀部,而非头颅;其次,死者损伤特点并不完全具有高坠损伤的典型特点,且部分损伤较难用一次外力作用予以合理解释;再次,在条件允许时,建议将本案现场勘验中所发现的指印、蹬踏痕迹及脱落细胞行同一认定,死者血液浸染的衣物进行DNA分析,同时查验双手指甲以及现场提取血迹等物证检测结果;通过准确测量“现场”坠落高度和平移距离,依据上述相应数据计算、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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