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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如植物人)之间的因果关系论证
日期:2023/9/8       浏览次数:537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2018年8月7日,SS到XX诊所看病,诊所工作人员决定给SS输头孢液体,并且在没有给SS做皮试的情况下,安排未取得护士资格证的在岗护士配药和输液,SS在诊所内长条椅上坐着输液过程中很快出现休克、意识丧失的危急情形,诊所工作人员进行简单抢救后随即将SS送往A医院急诊科抢救,恢复心跳后送入ICU重症监护室,后呈植物人状态,2023年7月15日抢救无效死亡。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相关内容,参照《民法典》、《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指南》、《医疗损害鉴定学》、《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及相关“临床诊疗指南”、“专家共识”等相关内容和方法,遵循法医学科学理论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等,对送检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上呼吸道感染”病因学、临床表现及诊断。
病因学: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也称为普通感冒,俗称“伤风”,又称急性鼻炎或上呼吸道卡他,以鼻咽部卡他症状为主要表现。成人多为鼻病毒引起,次为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等。感冒属于自限性疾病。
临床表现及诊断:起病较急,初期有咽干、咽痒或烧灼感,发病同时或数小时后,可由喷嚏、鼻塞、流清水样鼻涕,2-3天后变稠。一般无发热及全身症状,或仅有低热、不适,轻度畏寒、头痛、四肢酸痛及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有时由于咽鼓管炎可出现听力减退,也可出现流泪、味觉迟钝、呼吸不畅、少量咳痰等症状。检查可见鼻腔黏膜充血、水肿、有分泌物,咽部轻度充血。有基础疾病或并发症者查及相应体征。如无并发症,一般5-7天后痊愈。若可行实验室外周血象检查,白细胞总数一半不高或偏低,淋巴细胞比例相对增加。依据上述典型的临床症状,并在排除其他疾病的(如鉴别诊断包括排除流行性感冒、急性细菌性鼻窦炎、过敏性鼻炎、疱疹性咽峡炎等)前提下即可确诊。
本例患者SS于2018年8月6日就诊时,“XX诊所”临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应需完善其相应的主诉、现病史及临床症状和体征等基本诊疗要素,并经适当的鉴别诊断,作出初步诊断或确诊诊断。同时应问询并记录过敏史等个人史。研究显示,与无青霉素过敏史者相比,有过敏史者对头孢菌素类过敏的发生危险增加8倍。8月7日患者复诊时,医方仍应遵循上述一般诊疗原则进行诊治,并形成扼要病历记录。对此,“XX诊所”对患者所做临床诊断缺乏充分依据,且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二)关于“上呼吸道感染”的临床治疗原则
上呼吸道病毒感染目前尚无特殊抗病毒药物,通常以对症处理、休息、戒烟、多饮水、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继发细菌感染为主。
对症、支持治疗为主。对症治疗可选用解热镇痛(抗感冒复合剂或中成药,如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银翘解毒片等)、减少鼻咽充血和分泌物(如伪麻黄碱、第一代抗组胺药马来酸氯苯那敏等),镇咳(中枢性镇咳、周围性镇咳)、祛痰(如氨溴索、溴已新)。支持治疗包括休息、多饮水,老年患者应重视,密切观察和监测并发症。
感冒使用药物治疗时应首选口服药物,避免无根据的盲目静脉补液。静脉补液仅适用于:(1)因感冒导致患者原有基础疾病加重,或出现并发症;(2)由于患者严重腹泻或高热导致脱水、电解质紊乱,需补充水和电解质;(3)由于胃肠不适、呕吐而无法进食,需要通过补液维持身体基础代谢者。
感冒多系病毒感染引起,抗菌药物不能杀灭病毒,且抗菌药物对于预防细菌感染也是无效的,抗菌药物仅在明确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感染时有应用指征。抗菌药物会产生消化道副作用,滥用抗菌药物易诱导细菌耐药发生。如有感染如鼻窦炎、肺炎、中耳炎等,可根据病原菌选用敏感的抗菌药物。经验用药,常选择青霉素、第一代和第二代头孢菌素、大环内酯类或喹诺酮类。
现主要依据委托方“经侦查查明”8月7日相关内容予以评析XX诊所”:若患者确系上呼吸道感染,依据上述上呼吸道感染处置常规,在未出现感染并发症或自身基础疾病存在感染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静脉滴注,缺乏用药指征,不符合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三)药物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的常规治疗方案及原则
切断过敏原立即停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静脉给药者更换输液瓶及输液器;平卧、吸氧,首选肌内注射肾上腺素;建立大内径的静脉通道输入等渗晶体液;开放气道、解痉平喘(如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及环甲膜穿刺);早期使用糖皮质激素(选用氢化可的松或高剂量甲泼尼龙,缓慢静滴;或静脉推注地塞米松5~10mg)及抗组胺类药物(如肌注异丙嗪)。同时记录BP、P、呼吸等生命体征。
本例患者发生过敏反应后,询问笔录等资料中显示“XX诊所”予地塞米松、肾上腺素及环甲膜穿刺等,但地塞米松、肾上腺素用法(静推、静滴;肌注、皮下注射)描述不一致,余治疗措施欠规范,不符合诊疗常规。
(四)关于SS于2018年8月7日用药后的病情(主要系指手痒、发绀、呼吸困难及呼吸心跳骤停并致植物状态)与“XX诊所”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药物过敏的定义及本质:WHO将其定义为药物正常剂量应用于人体出现不可预测的、与用药剂量无关的、毒性的反应。药物过敏反应本质上是变应性反应或非变应性反应,药物变应性反应是由免疫介导的药物超敏反应,这些反应一般难以预料,可危及生命。药物过敏反应是指临床上出现由药物制剂(包括有效药和赋形剂)引起的类似过敏症状的不良反应。
药物过敏的病理生理:过敏性休克是由于已致敏的机体对抗原物质(如某些药物、异种蛋白)发生的强烈全身心变态反应综合征,抗原与抗体结合使机体释放生物活性物质如组胺、缓激肽、5-羟色胺和血小板激活因子等。导致全身毛细血管扩张和通透性增加,心排血量急剧减少,血压下降达到休克水平,直至呼吸心跳停止。
药物过敏的临床分类:速发型药物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一般在最后一次服药后1小时~6小时内出现典型症状,发病机制是IgE介导的免疫反应机制)和非速发型药物过敏反应(通常是在用药后几天发生过敏反应,这种反应与迟发性T淋巴细胞依赖性的变态反应机制密切相关)。
药物过敏的临床特点及诊断:有药物接触史;突发、且短时间内进入休克状态;表现有瘙痒、胸闷气短、缺氧(发绀),呼吸困难,喉头水肿等。根据其过敏原接触史、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即可诊断为过敏性休克。
头孢菌素是活性母核7-氨基头孢烷酸(7-ACA)加上各种侧链形成的一类半合成化合物,可致速发型、迟发性过敏反应。所致的全身性一般过敏反应的发生率约为 0.07%~2.8%,过敏性休克约为0.000 1%~0.1%,并具有一般过敏药物的基本特点。引发头孢菌素过敏反应的半抗原-主要决定簇与次要决定簇至关重要。头孢菌素的致敏原除了β-内酰胺环外,还有其产生的以R侧链为主的高分子致敏性聚合物。
在一项“头孢菌素类药物说明书976份中皮肤过敏试验、交叉过敏警示标志分析”研究中显示,搜集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5种头孢菌素类药物说明书共976份,对说明书中的厂家、规格、皮试要求、警示语、禁忌等内容通过Excel分类汇总及分析。结果15种头孢菌素药物中有5个品种,共计144份说明书强调在使用前建议进行皮肤过敏试验;140份说明书有交叉过敏警示标志。部分药品如头孢克肟、头孢曲松、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米诺,在不同厂家的警示标志也不相同。头孢菌素-蛋白质结合物(包括制备过程中混入蛋白质杂质及头孢菌素聚合物等)均可诱发不良反应,所以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厂家的头孢菌素产生过敏反应的严重程度也不同。
老年人心肺功能可能减退,应减慢头孢菌素类药物输液速度,在静脉注射药物的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的药物反应。如果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等因素,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临床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必须仔细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不管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或皮肤过敏试验阴性,在首次使用后的0.5~1h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调查报告表明,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均做皮肤过敏试验。
过敏反应可致气道痉挛、喉头水肿等导致呼吸窘迫,其可致类机械性窒息引发脑组织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跳停止使得心脏不能将血液搏出以供脑及全身的需要,故临床表现为突然意识丧失和颈动脉、股动脉搏动消失。脑血流一旦停止,10s内可利用氧储备,15s氧储备耗竭出现昏迷,24min无氧代谢停止,不再有ATP产生,45min ATP耗尽,需能反应停止,46min脑组织不可逆损伤,均可后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PVS)系指严重脑损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及康复后仍缺乏有意识的活动,丧失语言,而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对自身和外界的认识功能完全丧失;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根据本例患者静脉滴注药物后的临床表现(如很短时间内出现手部发痒、唇部发绀、呼吸困难及意识丧失),结合上述头孢菌素类药物输注导致的过敏反应的本质、病理生理、发生速度(临床分型)、临床表现及诊断原则等,分析认为,患者SS于2018年8月7日在静脉滴注“头孢菌素类”药物后突发病情具有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反应的临床特点,应为速发型药物过敏反应,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药物过敏性休克终致植物生存状态。
综上所述,结合当时、当地医疗技术水平,“XX诊所”对患者SS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如植物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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