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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检鉴定书中所载的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论证
日期:2023/9/21       浏览次数:350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2年8月16日15时许,李某报警称被某男司机殴打自己及母亲张某。经伤情鉴定李某、张某均为轻微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总则第4.2.1条“鉴定时机”规定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公安部刑侦局)规定:轻微伤需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送检的“xx鉴定书”载明伤者受伤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病历诊断证明书记载的诊断日期为8月17日,鉴定受理、开始日期为2023年4月5日。首先,依规定,法医查体应于鉴定正式受理(2023年4月5日)后开始,2022年8月17日查体不符合常规要求,故此时的查体所见不应作为伤情评定依据。其次,依据医学、法医学一般理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将挫伤定义为钝器作用造成的皮下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法医损伤学》、《临床法医学》载:皮下组织出血后,因血红蛋白受体内外因素影响发生氧化(Hb→紫褐色还原血红蛋白、胆红素→绿色胆红素)、分解(Hb→橙黄色含铁血黄素)而在不同时段较为规律的呈现出不同的颜色,一般为:<24小时:暗红色/青紫色,1~3天:紫褐色,4~7天:绿色,8~15天:黄色,15~25天:浅黄色~正常。也即,软组织挫伤后约一个月左右体表颜色恢复正常。据此推断,李某、张某于2022年损伤致软组织挫伤,2023年损伤一般已消失,若确系损伤消失,此时鉴定,应作出不宜评定的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送检的“xx鉴定书所载的“轻微伤”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充分依据。
(二)一般而言,临床病历所记载的损伤可作为法医鉴定人评定伤情的重要参考依据,但由于临床医师(对于损伤大小可以粗略估计)与法医鉴定人(对于损伤大小须精确测量)对于伤情描述的侧重点不同,针对于软组织损伤的鉴定案件,病历所载的伤情往往并不能满足法医鉴定要求,因此,需要法医独立查体并最终依据法医查体所见评定损伤程度。本案,仅依据医院出具的“2022年8月17日疾病证明书”所载伤者伤情(如头面部外伤、胸部外伤;头面部外伤、左眼周外伤),即标记出“轻微伤”的意见,不符合常规规定。

四、论证意见

送检的“xx鉴定书”所载的“轻微伤”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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