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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3年6月20日SS被人打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牙齿损伤包括松动、脱位、折断,出现疼痛、牙龈肿胀等。附则6.6条规定: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需暴露髓腔。本标准所指的牙齿折断是指牙根折断、根管折或牙冠折断露髓。冠折超过1/2多露髓。牙齿脱落包括Ⅲ°及以上松动无法保留的,Ⅲ°松动是牙齿从正常位置向唇舌向活动幅度大于2mm或者出现垂直方向的松动。Ⅲ°松动的牙齿一般视为无保留价值,临床均建议拔除。另,涉及伤病关系分析时,一般把握的原则:即便“伤牙”存在基础性疾病如牙周炎等,但若有证据表明其遭受的外力作用足够大,即便是正常牙齿受力,亦可导致Ⅲ°松动或完全性脱位时,可不考虑伤病关系而进行直接评定。伤者SS于2023年6月20日被他人殴打致1+牙冠折(如舌侧龈缘下5mm,提示露髓)、+1 Ⅲ°松动等,仅就病历所载的伤情(1枚冠折露髓、1枚Ⅲ°松动)后果而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第5.2.4q)条及A.4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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