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新闻公告
院内公告
时事要闻
司法鉴定新闻
各省鉴定机构名录
司法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
伤害案件
时事要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时事要闻
参与度的概念与存在的问题(9.2)||《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22||杨全玉
日期:2023/10/16       浏览次数:338

 

参与度的概念与存在的问题(9.2)||《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22||杨全玉第九章 第二节  参与度的概念与存在的问题:

“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

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5、医疗差错参与为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现在一般使用原因力大小的概念,较少使用参与度的概念。由于参与度的概念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仍有鉴定意见采用参与度的概念,所以有必要进行简要的分析。

参与度的分类,只是对五种参与度类型进行了一个名词解释或者定义,并不是一种判断的标准或者方法。

比如“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判断的标准,或者方法是什么,如何比较各个因素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是靠主观判断还是客观的评价方法?

另外,参与度分类的表述中存在概念混淆与逻辑错误。

1、因果关系理论≠参与度大小

比如,相当因果关系,是与必然因果关系相对应的因果关系理论。参与度概念中,将医疗过错参与度75%等同于相当因果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同时参与度概念中将医疗过错参与度100%等同于必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显然存在问题。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对应,是因果关系的一种分类。必然因果关系是与相当因果关系对应的一种因果关系理论,直接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并不是同一纬度的概念。必然因果关系中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类型,直接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必然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只是用于衡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程中用到的理论、概念,与原因力大小无关。参与度概念中,将因果关系理论、概念作为不同参与度的衡量标准,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2、必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素是直接影响结果的因素,也即无需任何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有时又称中介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因果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称为直接因果关系。比如,腹腔手术导致输尿管断裂,手术是输尿管断裂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称为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根本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通过介入中间环节间接产生损害结果。比如,造影剂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医生使用造影剂的行为,通过过敏反应,导致患者休克。这种情况下医生诊疗行为通过中间环节过敏反应,导致休克结果。医生的行为是根本原因,并未直接造成损害,而是通过中间环节造成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有人称为间接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而是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情形。所以,参与度分类将医疗过错参与度100%等同于必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也是值得商榷的。

3、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诊疗行为也不一定是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

理论上,直接因果关系只是表述原因直接造成损害后果,如果存在其他因素与医疗行为共同直接造成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不是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

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全部原因。比如,医生为乳腺炎患者实施不具有必要性的磁共振强化检查,由于造影剂引起过敏反应,导致患者休克。这种情况下医生诊疗行为通过中间环节过敏反应,导致休克结果,属于间接因果关系。但是医生为患者实施磁共振强化检查的行为,是患者休克的全部原因。因为,如果医生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就不应该为患者实施磁共振强化检查,如果医生不为患者实施磁共振强化检查,患者就不会出现过敏反应。

所以,参与度分类将医疗过错参与度100%等同于直接因果关系,缺乏依据。

4、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也可以是全部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75%)。

防果型不作为因果关系,一般不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判断。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也可以是全部原因或者其他原因。

比如前面讲到的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延误治疗案例,医疗过错可以是全部原因。

患者一开始不具有手术指征,说明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患者在7天之后出现高热、呼吸骤停等症状,说明颅内出血比较缓慢。医生完全有时间,有机会采取手术,清除颅内血肿,挽救患者的生命。至少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所以,如果认为患者入院病情较轻,医生积极治疗很可能避免死亡的后果,不作为也可以是患者死亡的全部原因。

防果型因果关系考虑的是避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客观上患者虽然存在自身疾病,事实上也是因为自己疾病的原因死亡,医生应当采取积极作为避免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且客观上能够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医生的不作为诊疗行为可以认为是患者死亡的全部原因。

比如,前面讲到的干燥综合症的案例,医疗过错可以是轻微原因。

患者憋喘入院,入院后医生未尽到积极救治义务,之后患者死亡。这也是一个防果型不作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医生的不作为增加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所以可以建立因果关系。但是患者疾病比较重,也是死亡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认定一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所以,相当因果关系,仅是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不代表原因力大小。参与度概念中,将医疗过错参与度75%等同于相当因果关系,是值得商榷的。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