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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者是否已处于脑死亡(不可逆脑损害)状态进行专业论证
日期:2023/10/30       浏览次数:291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委托人称及送检材料载:患者SS于2021年6月14日(约11时许)被他人发现晕倒在地、意识不清,后急送至医院诊治,于2021年6月22日1:48心电图呈直线。现委托我院“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专业论证、研究。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及《临床诊疗指南》、《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临床学》、《脑死亡判断标准与技术规范》、《中国公民逝世后捐献供器官功能评估和维护专家共识》、《潜在脑死亡器官供者的评估和接受》、《最新循证指南:成人脑死亡的判定》、《统一死亡判定法案》(the Uniform Determination ofDeath Act,UDDA)》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从脑死亡相关判定标准方面分析
《统一死亡判定法案》规定:“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的患者即为死亡:
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性终止,或整个大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性终止。
如果脑损伤发生已有一段时间(通常是数小时),为除外神经系统恢复的可能,通常行一次神经系统查体就足以诊断脑死亡。临床评价(神经系统评价)指标包括:(1)昏迷:疼痛刺激导致的睁眼或是眼球运动消失。疼痛刺激除了产生脊髓反射,不能引出任何的运动反射;(2)脑干反射消失: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通常双侧瞳孔呈中等大小或是散大(4~9mm)、固定,角膜反射消失,疼痛刺激不能引起面肌运动。呼吸驱动消失,运用CO2激发来判定呼吸驱动是否存在,通常可记录到PaCO2水平高于正常。当呼吸停止试验不能进行的时候,则可进行辅助检查,EEG脑血管造影、核素扫描、TCD、CTA和MRI。目前尚缺乏足够的证据明确哪种呼吸停止检查手段相对安全,且临床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况如器官捐献时须临床进行脑死亡确证试验,一般情况均势必以抢救患者为先,并不常规行确认试验。
本例患者:(1)6月14日11时55分入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至6月16之前始终处于深昏迷(ICU护理记录记载+++)状态;(2)6月14日12:50患者缺氧进行性加重趋势(血氧饱和度下降,唇发绀,面色青紫,呼吸浅慢),随即查体见双侧瞳孔散大(约7mm)并持续至临床死亡,双瞳孔光反射消失,病理、生理反射均消失并持续至临床死亡,提示脑干功能衰竭;(3)6月14日患者在脑干功能(呼吸中枢)明显障碍的情况下,临床急行气管插管,呼吸机机械通气方得以维持呼吸直至临床死亡;(4)本例亦无去大脑强直、去皮质强直和痉挛发作等大脑存活的直接征象;(5)本例系高血压脑出血、破入脑室并脑疝形成致不可逆性昏迷,病因已知,神经影像学检查能解释昏迷原因。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如一氧化碳中毒、乙醇中毒、镇静催眠药物中毒、麻醉药物中毒、抗精神病药物中毒、肌肉松弛药物中毒等;6月16日之前体核温度>36℃,收缩压≥100 mm Hg等,基本符合作出脑死亡判断的基础条件。
(二)从临床表现及治疗效果方面分析
1.脑血流一旦停止,10s内可利用氧储备,15s氧储备耗竭出现昏迷,2~4min无氧代谢停止,不再有ATP产生,4~5min ATP耗尽,需能反应停止,4~6min脑组织不可逆损伤。
2.6月15日血液化验结果:白细胞数1*109/L、红细胞数1*1012/L、血红蛋白浓度1g/l、红细胞压积1%、血小板数1*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1%。电解质:均为异常恒代值。仅就上述数值而言,显示为无效值,当患者血循环明显变慢或停滞、血液内各类细胞崩解后可出现上述情形。
3.患者于6月14日入院后意识丧失,持续行机械通气,瞳孔散大固定,生理、病理反射消失,持续使用药物维持血压等。均提示大脑不可逆损害后的临床特点。
综上所述,根据脑死亡判断标准、医学常理及临床实践,结合本例患者发病病因、发病时特点、发病后的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分析,患者于6月15日~16日期间,尚无能够表明其全脑功能及呼吸功能存在的客观临床证据,故推断性认为SS于6月16日(约11时许)之前业已存在脑组织不可逆损害(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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