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鉴定意见所载“双眼盲目构成二级伤残”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日期:2023/11/14       浏览次数:296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2年7月27日SS因交通事故致受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专业论证、研究。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法庭科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技术规范》(GA/T1582-2019)等相关规定,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A鉴定未予明确视力下降的损伤性病理基础及伤病关系分析,不符合视力障碍鉴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所述视觉功能障碍的损伤性病理学基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合理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
本案,A鉴定意见中未予明确或分析能够导致伤者视力下降相应的损伤性病理基础,比如,晶体混浊、黄斑病变、视神经萎缩等,其中,视神经萎缩仅系临床上“推断性”诊断,作为法医鉴定依据时尚需经过客观检查如MRI或OCT等予以证实是否存在萎缩及萎缩程度。若不存在视神经萎缩,则不宜认定其存在视力下降的损伤性病理基础,无损伤性病理基础者,则不宜评定伤残;若经检查其确系存在视神经萎缩,则尽量明确其萎缩程度,因并非视神经萎缩就意味着无光感,一般,根据萎缩的严重程度对应其视力下降程度。
其次,本例伤者经临床诊断及司法鉴定均认定其存在认知功能障碍,其视力下降(无光感)是否为认知功能障碍导致或与认知功能障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均未予分析。
(二)A鉴定直接援引“临床”检测的视力(无光感),不符合司法鉴定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视力、听力等鉴定均属于功能性鉴定,功能性鉴定均须鉴定人通过各种措施“去伪存真”,以排除夸大或伪装伤情。视力鉴定的甄别常规采取(1)如上所述的损伤性病理基础是否存在以及对应关系如何(除P-VEP、F-VEP外,如ERG、OCT及MRI);(2)伤者是否能通过“伪盲”试验(如视动性眼球震颤试验、瞬目试验及障碍物行为观察)、“伪装低视力”(如障碍阅读法、同视机检查、雾视法等)试验。
A鉴定在法医学查体时,伤者不配合视力检查的情况下,嘱其到临床检查视力,并直接依据临床视力结果(无光感),不符合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因临床检查视力时,并不会/不需要识别伤者视力下降是否客观存在。
(三)电生理检查(VEP)结果与其视力(无光感)并不吻合,提示伤者无光感的结果明显缺乏充分、客观依据。
首先,A鉴定所引用的临床复查的VEP报告已明确记载,伤者检查欠配合,而VEP检查结果的准确及可靠性关键在于伤者的全力配合,若存在注视不良、闭眼等则显著影响结果并会导致P100波潜伏期延长、振幅下降。因此,依据常规,该份VEP诱发电位报告并不具备鉴定依据的证据条件。
其次,即便该份VEP诱发电位检查结果未受到伤者不配合的影响,其所记载的图形、数据同样客观反应出伤者是存在视力的,而非无光感,理由:无光感者诱发电位表现为“熄灭型”波形,而非本例存在一定形状的波形;②A鉴定之前,所有病历记载的临床眼科检查均为“瞳孔对光反射灵敏”,在A鉴定之后7月27日的B鉴定查体时仍为“对光反射存在”,而A鉴定的法医查体未见瞳孔对光反射这种简单、易行、却又能可靠、灵敏的反应有无光感的检查。
综上所述,A鉴定未予明确伤者视力下降的损伤性病理基础及伤病关系分析并且直接援引“临床”检测的视力(无光感),不符合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电生理检查(VEP)结果与其视力(无光感)并不吻合,提示伤者无光感的结果明显缺乏依据。总之,送检的A鉴定意见所载“双眼盲目构成二级伤残”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四、论证意见
A鉴定未予明确伤者视力下降的损伤性病理基础及伤病关系分析并且直接援引“临床”检测的视力(无光感),不符合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电生理检查(VEP)结果与其视力(无光感)并不吻合,提示伤者无光感的结果明显缺乏依据。总之,送检的A鉴定意见所载“双眼盲目构成二级伤残”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京ICP备190007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