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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环指损伤的损伤程度论证
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342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3年1月20日SS被他人致伤左手无名指,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查体所见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检查见:左环指远节呈锤状指改变,环指远节指间关节活动度(被动):伸直:右(0°)、左(-30°);屈曲:右(85°)、左(10°),左环指掌指关节、近节指间关节活动与健侧基本对称。双手:对指、握物可。左环指浅感觉局部减退。夹纸试验:左、右对称。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法医学查体,综合分析如下:
(一)环指解剖及功能特点   
指间关节属于滑车关节,只能做屈伸活动;指间关节屈曲时侧副韧带则处于松弛状态,若指伸肌腱、屈指肌腱受损或将指间关节在屈曲位固定时间过久,可引起伸指功能障碍。中立位为手指伸直位,近节指间关节功能位为指关节屈曲10°~30°,远节指间关节功能位为指关节屈曲0°~15°。环指占一手功能9%,其中末节指骨占4%,中节指骨占3%,近节指骨占2%。
(二)损伤程度论证
1.伤者称于2023年1月20日左环指受伤,当日就诊病历显示为左手无名指软组织青紫肿胀、压痛。2023年2月2日体格检查仍见左手环指末节肿胀压痛,伸直活动受限,同时行客观检查(彩超、MRI)显示伸指肌腱异常改变伴骨髓水肿损伤性改变。2023年2月4日临床诊断为锤状指(左环指);左环指远节指间关节骨性关节炎。2023年2月25日复查彩色超声影像显示左环指伸肌腱损伤。2023年10月25日CT显示左手第四指骨末节及中节指骨间隙变窄,符合前述指间关节炎改变。2023年11月17日法医学查体见左环指远节指间关节活动功能明显障碍。2023年11月25日肌电/神经诱发电位客观检查证实左小指展肌呈神经源性损害。
上述过程表明:首先,伤者SS左环指确系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如扭掰可形成);其次,伤者伤情变化过程符合肌腱、骨折损伤后的发展、演变及转归(关节炎形成)的一般临床特点;再次,连续的客观检查如MRI、彩色多普勒超声及肌电/神经诱发电位均已证实其存在骨折(指间关节)、肌腱及肌肉损伤(注:X线仅侧重于观察是否存在较为明显的骨折,而MRI及彩超可观察到软组织如肌腱、韧带及骨折较轻的损伤如肌腱、骨髓水肿等损伤性改变)。综上,伤者SS左环指肌腱及指间关节均存在损伤。
2.伤者SS被他人致左环指肌腱及骨折等损伤,经临床行对症、支持及康复治疗等,目前检见,其左环指远节指间关节活动功能丧失89%,相当于一手功能的3.5%(尚未达一手功能4%),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第5.10.5c)条及A.5条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五、论证意见
伤者SS被他人致左环指肌腱及骨折等损伤后遗手功能部分障碍,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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