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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程度的法医学专业论证
日期:2023/12/21       浏览次数:340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2年4月11日SS被他人用刀砍伤全身多处,已行3次伤情鉴定,分别为轻伤、重伤、重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司法鉴定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对“XX法医学鉴定报告”论证
1.文书格式及程序方面: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相关规定:本案,(1)未载明委托日期、鉴定日期及委托鉴定事项;(2)未载明鉴定依据的技术规范或方法;(3)据委托人称:鉴定报告中的“法医检查”项目并未实施,伤者并没有接受法医查体的过程。对此,若查证属实,则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的一般要求;未行查体时,可出具文证审查意见,而不宜出具鉴定报告。(4)鉴定书由二名鉴定人负责并加盖鉴定专用章;(5)必要的附件如伤者查体照片及影像学片。
2.技术实体方面:伤者SS的颅脑损伤程度应属于重伤而非轻伤,详见以下论证。
(二)关于对SS的伤情论证
1.开放型颅脑损伤具有颅内易感染等“高度”颅内损伤风险并危及生命的特点
(1)颅脑开放型损伤是指致伤物造成头皮、颅骨、硬脑膜和脑组织均向外界开放的损伤。常有不同程度的脑损伤、出血、水肿等继发性损害,与闭合性脑损伤相比,手术清创延迟或清创不彻底易致颅内感染如化脓性脑膜炎、脑炎或脑脓肿、休克等。头痛、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等临床表现常提示颅内压升高,意识障碍亦提示伤及脑功能区。开放型骨折的碎骨片易导致高热。
(2)中型颅脑损伤属于Ⅱ级颅脑损伤,受伤当时或伤后有意识改变或丧失,一般指昏迷在6小时内,有轻度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有轻度生命体征改变GCS8~12分者。《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学分册》:伤后出现意识障碍,局灶神经系统体征(如肢体肌力下降、失语、意识障碍),颅骨凹陷或穿通骨折提示为高度颅内损伤风险。病情迅速恶化者,应考虑急诊手术。
总之,如上所述,开放型颅脑(中型)损伤可因高度颅内损伤风险而危及生命或因颅内感染并发症威胁生命,其符合《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规定的“重伤”制定依据。
2.伤者SS伤情
依据现有送检材料记载:伤者SS于2022年4月11日被他人用刀砍伤致创伤性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伤后出现相应的症状、体征,如意识障碍(约10分钟后清醒),呕吐,双上肢肌力下降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第40条(开放性颅脑损伤)之规定,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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