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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判定
日期:2024/1/30       浏览次数:276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SS于2021年1月去世,但在2020年12月曾在他人代写的“房屋赠与合同”上签名,从而引发纠纷。故需要专家依据病历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判定。

二、检验方法

参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人民卫生出版社)等规定,对送检材料进行专家文证审查。

三、分析说明

根据对送审材料的文证审查结果,现分析如下:

    (一)病例特点及诊断

1.症状表现

患者2020年5月12日入院时主要表现是“突发右侧肢体不力”,而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主要表现是:在无发热及肢体活动功能好转情况下出现精神萎靡,反应慢,与外界主动交流甚少,极少有自发言语,有烦躁及抑郁表现,精神状态较差;治疗欲望非常差,拒绝插胃管,自发病来持续导尿,但将尿管拔出,造成尿道损伤、出血;进食非常差,拒绝口中进食,长期靠鼻饲营养等异常行为。住院而不配合治疗,能进食而长期依赖鼻饲,无泌尿系统疾病而持续导尿,并在后两次住院时有给予每日一次“保护性约束”的医嘱。

这些异常表现不是普通病人的症状,而是精神病人的意志行为、思维及情感方面的症状表现。

2.辅助检查

2020年5月13日头颅CT平扫示:脱髓鞘,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6月21日CT示:右侧基底节腔隙性缺血灶,脱髓鞘,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等。

表明其脑部有器质性损害,因脑组织损害广泛,故有“高级皮层功能下降”并有谵妄的临床表现,有认知功能损害的神经解剖基础。

3.病程特点

患者在脑梗死,肢体症状好转后,无发热的情况下出现精神症状,并在所谓的“脑梗死恢复期”中一直出现持久的精神异常,在2020年8月17日出院时“病情稳定”,但其精神异常并未得到系统治疗,故其病程已转为持久性的慢性过程。

4.疾病诊断

患者于2020年5月12日诊断为脑梗死,7月9日出院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淡漠型精神综合症;7月9日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卒中后抑郁)。内科医生作出上述诊断,实属不易,说明患者的精神病病情显著。因内科医生不熟悉精神疾病的分类及诊断,故对该精神疾病未能作出明确诊断。

综上,依据患者的精神症状,影像学检查及排除躯体疾病后,根据其严重程度标准(ADL评分一次为30分,一次为35分,一次为无法评估,表明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损),其完全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及【排除标准】)。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是指脑部被证实有确切病因如遗传、变性、感染、创伤、中毒、肿瘤等所引起的,通过现有实验室技术证实病理形态学和病理生理学改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精神障碍。本例为后天获得的中枢神经系统病变所致的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急性期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慢性期主要表现为智力障碍或人格改变。本例从“亚急性期”发病,经发展至慢性期,现以“皮层高级功能下降”,即智力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

(二)精神状态、智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SS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因其在综合性医院住院治疗,依据《执业医师法》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性医院医师不能超范围诊治,故SS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未能得到专科治疗,其疾病已发展为慢性持续的“病情稳定”过程,至2021年1月去世前,无特殊情况其病情不会有明显变化,与其2020年8月17日出院时相似。 

SS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是精神病人。因精神病所致,其“皮层高级功能下降”,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明显下降,出现拒食、拔导尿管、不与他人交流等精神异常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易被他人哄骗、忽悠而在生活事件中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易被他人擅权,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专家意见

SS于2020年7月9日已诊断为脑梗死伴发精神障碍(即为脑器质性精神病),故其属于慢性期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病所致,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明显下降,使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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