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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 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的请示》(署贸发字〔2024〕4号
日期:2024/2/22       浏览次数:173

 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

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的请示》(署贸发字〔20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总体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应变局、育新机、开新局,更好发挥上海对外开放优势,依托国际航空枢纽条件,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创建高度便利的国际商务交流载体,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有效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制定具体配套政策,积极支持上海市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成果进行评估、总结推广经验。《总体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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