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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鉴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律知诉讼圈 2022-08-02 14:31 云南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图片 图片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
日期:2024/4/9       浏览次数:29

 

司法部司鉴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律知诉讼圈 2022-08-0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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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2014年1月6日 [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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