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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检材料所载签名字迹进行同一认定
日期:2024/5/30       浏览次数:257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简要案情

据委托人述:调解协议书中的SS签名字迹并非本人所写,故委托我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送检资料进行专业论证、咨询。

二、送检材料

1.检材(JC):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签名字迹“SS”扫描件作为检材1,编号为JCMJ-2024-23-JC1,简称JC1;2.样本(YB):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签名字迹“SS”扫描件1张作为样本1,编号为JCMJ-2024-23-YB1,简称YB1;仅有签名字迹“SS”扫描件1份,作为样本2,编号为JCMJ-2024-23-YB2,简称YB2。

三、技术规范

参照《文书鉴定通用规范》(GB/T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9-2018,采用显微镜、放大镜、Photoshop图像软件等对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检验。

四、资料审查
本院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组织文书专业专家对送检资料进行审阅、研讨,经样本间比对后认为:
(1)YB1、YB2字迹签名“SS”笔迹的布局、写法、运笔特征、形体、风貌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基本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相对正常书写,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应出自同一人笔迹,具备一定比对条件。
(2)JC1所载“SS”签名字迹系黑色签字笔书写,笔画清晰、完整,与纸张背景对比鲜明,能反映笔迹特征和书写模式,且笔迹特征价值高,基本具备鉴定比对条件。
五、比对方法
在自然光和照明光下,通过肉眼和放大镜进行初步观察和识别,经对检材、样本等大像素扫描、固定,镜下观察(W-402-14),然后对于较难辨认的特征,通过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并借助显微镜观察、甄别。根据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程度、形成原因通过直观比较、显微比较、测量比较和重合比较进行概貌比对、局部和单字等逐一详细的比对、分析后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六、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现分析如下:
笔迹特征是笔迹同一认定或否定的客观依据。通过分别检验、比对上述JC1上“SS”签名字迹与YB1~2“SS”签名字迹,分析其检材的书写模式与书写速度、力度、笔画间的连接方式与照应关系,以及笔迹特征的不符合点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点和变化特征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尤其是单字的起笔、行笔、收笔等运笔特点、字迹形态和运笔方向以及双字、多字的比例搭配、照应关系、笔画基本形态(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画的长度、角度、弧度、距离,等,并对特征总和的价值进行综合评断认为:JC1上“SS”签名字迹与YB1~2签名字迹相比较,发现两者在字迹的书写能力、水平、字的熟练程度,字的形体、风貌、写法、笔顺、笔画形态等特征差异显著,具有不同人的书写特征。总之,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特征差异点的质量高,笔迹特征无本质性符合,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符合或相似的笔迹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和运笔特征。故认为,检材字迹“SS”与样本字迹“SS”不是同一人书写(否定同一)。
 七、论证意见
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签名字迹“SS”、仅有签名字迹“SS”所载签名字迹“SS”与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签名字迹“SS”所载签名字迹中的“SS”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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