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证审查专业/专家论证
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告知
1.文证审查专业/专家论证意见属于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论证人和论证机构无权干涉。
2.由于送检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论证意见都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3.文证审查专业/专家意见及咨询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职业原则。
4.本机构仅对其出具的文证审查专业/专家意见书所涉及的专业理论、技术观点的合理性、科学性负责解释;必要时可接受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听证/庭审质证活动,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本论证意见所载观点仅针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检材有效。
6.本文书所指的“专家论证人”特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7.本文证审查专业/专家意见书所载内容限于本研究院业务范围内的医学(包含法医学)研究/技术推广/服务等研究范畴。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9.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10.“民讼法”63条、“刑诉法”48条规定“陈述意见”为法定证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