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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1年7月24日SS受伤导致横突骨折。经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其伤情为轻伤二级。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及《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一)送检材料显示伤者SS受伤原因已定性为“工伤”,为意外受伤,故其不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的重要依据。2.《标准》的法律性体现在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而其适用的范围也是《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刑法》第十三条又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要根据受害人是否构成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等对加害人进行“定罪量刑”。这既是《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即为什么要把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又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主要目的,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服务于刑事诉讼。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伤害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该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对自己身体的损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是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损害必须是非法的,合法的行为如正当防卫打伤不法侵害者,医生因救死扶伤实施的开刀、摘除眼球等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他人身体受到损害必须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程度,伤害行为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是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不同的伤害结果负责:年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他人出现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伤害结果时,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致人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伤害罪只是众多人身伤害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罪名,实际上,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人身伤害犯罪还有很多。除了故意,行为人过失也可能造成犯罪,如“过失致人重伤罪”。3.鉴定实践中主要用于故意伤害案件及非法行医案件的伤情鉴定。工伤或意外伤害可进行伤残评定,适用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本案中SS受伤原因已定性为“工伤”,据证言证词为意外受伤,故其不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其伤情。(二)SS于2021年7月24日被木头砸伤,10天后(8月3日)就诊,即便系故意伤害致伤,鉴定人在行伤情鉴定时,尚需排除7月24日至8月3日期间被鉴定人存在二次损伤或意外受伤等情形。腰椎横突是椎弓向两侧伸出的一对突起,相比胸椎横突,它与椎弓根接近于垂直,骨质扁薄且较长。腰大肌、腰方肌及腰背筋膜深层附着于横突,其作用是脊柱侧屈,躯干、骨盆前屈,当其强力收缩等牵拉间接暴力或遭受直接暴力打击时,均可引起横突骨折。由于腰椎活动范围较大,间接暴力作用于脊柱时,以 L2~L4 活动为主,故其相应的横突受力后较易骨折。直接暴力形成的骨折多见于横形、短斜形骨折,骨折部位可靠近中段或椎弓根,游离骨块可移位甚至重叠于腹侧;而间接暴力所致横突骨折常伴有肌腱、韧带、腱膜牵拉性损伤、撕裂,骨折特点多系撕脱性骨折,撕脱游离性骨折片多位于靠近横突外侧端,骨折块多呈游离状。可见,腰椎横突骨折可由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亦可因脊柱扭转过程中肌肉强大收缩、牵拉等间接外力作用所致。实践中,此类案件行伤情鉴定时应尽可能排除与本案件无关的其他受伤原因,方可鉴定。综上认为,送检的“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载的腰椎横突骨折不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并鉴定为轻伤二级;即便案件性质为故意伤害并适用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情鉴定时,鉴定人尚需确证临床诊断的L3横突骨折系2021年7月24日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