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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静脉血酒精(乙醇)的采集、检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进行论证
日期:2024/9/30       浏览次数:241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4519XX XX分许,SS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SS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XX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
二、技术规范
依据《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真空采血管的性能验证》及《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并参照《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醉驾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使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等相关规定,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一)肉眼所见送检视频中采血管管头盖颜色为蓝色,若查证属实确系蓝色,则采血管的选择不符合“GA/T1556-2019”技术操作常规。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采取静脉血须使用真空抗凝管、防止血液凝固。“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规定:紫色帽的采血管中为含有乙二胺四乙酸(EDTA)抗凝剂,蓝色帽的采血管中含有枸橼酸钠抗凝剂。紫色管盖的抗凝剂是EDTA盐,使用喷雾态处理添加剂,使之均匀分布在采血管的内壁。抽吸量为2mL的真空采血管内液体量约20微升,对2毫升血液的稀释作用为1%。蓝色管盖的是0.109mol/L柠檬酸钠缓冲液,要求血液体积与液体抗凝剂体积之比为9:1。抽吸量为2mL的真空采血管内液体量应是200微升,对2毫升血液的稀释作用为10%。很显然,不同管盖颜色的真空采血管对所采血液的稀释作用是不同的,稀释比例直接影响血样中乙醇含量。若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的血液,抽吸量2毫升,使用紫色管时,稀释后的结果为99.0,使用蓝色管时,稀释后的结果为90.0,稀释高达10%。按照“GA/T1556-2019”规定“干试管”是指真空采血管中抗凝剂液体体积不大于采血管中血液体积的1%这一质量要求,则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应选用紫色采血管,且采血管抽吸量标志为大于2mL。
(二)送检材料中未见对待检静脉血有任何低温保存措施,若查证待检血液确系未行低温保存时进行乙醇检测鉴定,则不符合GB 19522-2010GA/T1556-2019)”技术操作规范
(1)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生物样品(血液)转运标准程序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第5.3.1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有明确规定,即,“......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实践中有三种工作温度,冷冻保存,冷藏保存,常温或室温保存。此处法律规定的低温保存,应是至少需要冷藏保存,即在4摄氏度左右保存方为低温保存。《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
(2)正常血腐败后都能产生乙醇,通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与饮用含酒精制品的量直接相关。然而,研究表明,由于微生物的存在,在非低温保存条件下(尤其是环境温度较高时),血液易腐败并产生乙醇。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GB 19522-2010”相关规定,采取、转运、妥善存放送检血液,避免血液腐败产生醇类物质对结果的影响。《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送检材料显示:采血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鉴定机构受理日期为2024年5月23日,鉴定日期为5月24日,血液送检时间已达3日,是否有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及待检静脉血如何保存、如何转运情况不详;若查证并无上级公安机关批准送检血液时限,则不符合上述规定;若上述检材在保存、转运过程中未采取符合规范的“适时”低温保存措施,则不排除所提取血样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检材”,污染检材不应用于乙醇检测。
(三)送检的“XX”鉴定意见书中无必要的“分析说明”,不符合技术操作常规。
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过程”及“分析说明”为“核心”内容,仪器设备经自动运行得出的结果需要鉴定人经过分析排除检验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干扰等诸多因素,必须证实所得出的“阳性”结果可靠方可。例如,需说明:经气相色谱仪分析,在两种不同的色谱条件下,空白样品中是否检出乙醇色谱峰,若检出则实验失败;在添加样品中是否检出乙醇色谱峰,是否在两份平行样品中检出乙醇色谱峰,且与添加样品中乙醇色谱峰的保留时间相对误差均是否控制在±2%内,由此,方可定性样品中含有乙醇成分,阳性结果可靠。通过内标校准曲线法计算分析两份平行样品中乙醇含量,相对相差≤10%,定量结果可靠。
送检的XX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未列“分析说明”项及上述必要的相关分析,不符合鉴定技术操作常规。
综上分析认为:肉眼所见送检视频中采血管管头盖颜色为蓝色,若查证属实确系蓝色,则采血管的选择不符合“GA/T1556-2019”技术操作常规。送检材料中未见对待检静脉血有任何低温保存措施,若查证待检血液确系未行低温保存时行乙醇检测,则不符合“GB 19522-2010GA/T1556-2019)”技术操作规范。若查证并无上级公安机关批准送检血液时限,则不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送检的“XX”鉴定意见书中无必要的“分析说明”,不符合技术操作常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包括: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的;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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