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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检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论证
日期:2024/12/1       浏览次数:380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2年8月25日李某、刘某等人被打受伤后被送至XX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办案民警前往XX医院调取病例及相关治疗资料时,因间隔时间久远,治疗相关影像资料医院无法提供。现要求按新、老人体损伤标准分别鉴定损伤程度。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及《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审定、研判。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XX”意见书中缺少关键鉴定依据--鉴定人独立“阅片意见”,仅依据病历所载的指骨骨折诊断,不符合司法鉴定常规,不排除存在因临床误诊而致误鉴的可能(如附件误诊案例图)。
临床医生的诊治思维与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思维存在显著差异,对于证据的要求(如,诊断),前者类同于民事案件中“优势证据”原则,而后者类同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确证无疑)的原则。原因在于:首先,临床上可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即便没有客观的影像学片,亦可做出“印象诊断”或“初步诊断”、甚至“确诊诊断”。其次,尤其是当临床诊断确诊与否对于临床治疗并无明显影响时,例如,指骨末节线性骨折与否,其临床治疗方案基本一致(均采用保守治疗)的情况下,临床上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可疑的影像学骨折表现即可做出指骨骨折的诊断,如此,便可出现误诊。再次,客观上,X线片因受指骨软组织影、血管影及变异等因素影响,常无法与线性或较细微的骨折线进行鉴别,在没有复查X线片(或CT扫描)并见到所谓骨折处存在动态改变如骨痂生长时,容易导致误诊。
鉴定实践中存在不少类似案例,如,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血管影误诊骨折鉴定1例》中载明:骨的营养血管走行在骨质时形成一条纤细的隧道,在X线片上显影低密度,因投照位置不同而显示为圆形、卵圆形或细条形。当它呈现为细条状显影时,易被误诊为骨折线。故在法医学鉴定中,不能迷信于临床诊断,应结合案情、病历、影像学客观检查结果系统分析。北京怀柔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案例报道《掌骨血管压迹误识为“掌骨骨折1例”》(见附件)等。故,司法鉴定常规原则,必须要求司法鉴定人重新独立阅片做出独立的确诊诊断后,方可据此进行伤情评定。
(二)据“XX鉴定”案情介绍记载:需用新、老标准对其损伤程度鉴定,“XX鉴定”仅依据老标准鉴定,未能完成委托鉴定要求。
XX鉴定”的鉴定过程中采用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及司法部(2013)14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意见中也仅有依据老标准鉴定的鉴定意见,没有采用新标准并说明没有依据新标准的理由。
综上所述,送检的“XX鉴定意见书”所载的鉴定意见中,缺少关键鉴定依据--鉴定人独立“阅片意见”,仅依据病历所载的指骨骨折诊断,不符合司法鉴定常规,不排除存在因临床误诊而致误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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