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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知识的人”? 作 者:郑小编排 版:wangwang最近有人问小编:“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经常出现,很多人认为“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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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知识的人”? 作 者:郑小编排 版:wangwang最近有人问小编:“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经常出现,很多人认为“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知识的人”?


作 者:郑小编

排 版:wangwang

最近有人问小编:“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经常出现,很多人认为“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这个理解有问题吗?

小编首先带你先熟悉一下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从以上规定看,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三个功能,或者身份,即勘验检查技术人员技术鉴定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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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知识的人,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人,可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是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专家,属于“专门知识的人”中的一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44条没有使用“鉴定人”一词,而使用“专门知识的人”,表述更为准确。

司法实践中,狭义的“专门知识的人”,通常是指专家辅助人,因为,侦查机关较少用“专门知识的人”代指“刑事技术人员”和“鉴定人”。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专家参与侦查活动非常罕见,参加鉴定活动的情况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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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指派或者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规定中的“指派”,必是侦查机关内部具有相关法定资格的人员。“聘请”:一是专门性问题特殊,或者属于少见、罕见之领域,需要借助外部专家;二是专门性问题复杂、疑难,内部缺少高资质、高水平专家,需要邀请外部资深专家参与;三是,案件特殊敏感,为体现公正公平,需要公开聘请第三方专家介入。

上期话题: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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