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知识的人”?
最近有人问小编:“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经常出现,很多人认为“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这个理解有问题吗?
小编首先带你先熟悉一下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从以上规定看,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三个功能,或者身份,即勘验检查之技术人员;技术鉴定之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之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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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知识的人,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人,可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是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专家,属于“专门知识的人”中的一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44条没有使用“鉴定人”一词,而使用“专门知识的人”,表述更为准确。
司法实践中,狭义的“专门知识的人”,通常是指专家辅助人,因为,侦查机关较少用“专门知识的人”代指“刑事技术人员”和“鉴定人”。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专家参与侦查活动非常罕见,参加鉴定活动的情况也很少。

另外,“指派或者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规定中的“指派”,必是侦查机关内部具有相关法定资格的人员。“聘请”:一是专门性问题特殊,或者属于少见、罕见之领域,需要借助外部专家;二是专门性问题复杂、疑难,内部缺少高资质、高水平专家,需要邀请外部资深专家参与;三是,案件特殊敏感,为体现公正公平,需要公开聘请第三方专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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