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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庭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在线答疑
庭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庭前会议

Pretrial Conference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工作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提前解决开庭时可能遇到的程序性问题,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对证据组织质证。尽量减少法庭中止审理的情形,提高庭审效率。另外,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证据整理及事实争点的梳理,能够为法庭审理厘清思路,突出重点。庭前会议主要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15规定:

控辩双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准许。

 17规定: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后,应当告知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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