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 CMA。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 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 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 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 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 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 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 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 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 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 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 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2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 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 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 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 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 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 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 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 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 42 号, 邮政编码:10071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 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 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 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 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 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 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 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相关工作,制定、更 新和推广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 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 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 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我国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4 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 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通过与临床实 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合理使用与 不断创新; (十)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 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 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 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 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 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 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名 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六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5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 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者; (五)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 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通过专 科资质培训且合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者。 (六)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 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 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 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6 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者。 (七)资深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 75 岁以上的专家 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八)名誉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著名医学专 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作出重要贡献者。 (九)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 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 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 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 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十)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以 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7 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 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 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 学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查,由本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组织 工作委员会报备,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 会审核推荐,由本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组织工作委员会 报备,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由本会组织管 理部门审批并向组织工作委员会报备,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 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审批, 由本会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 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 书。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8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 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 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 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 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 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 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 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 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 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可优先 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 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 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9 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 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 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 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名誉会员 1.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2.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健康工作发展 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 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 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 办学术活动。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 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10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 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 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或宣布作废其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11 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解 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12 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 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党委是党在学会理事 会层面设立的党的工作组织,发挥学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 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 的周围。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 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 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 监事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 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1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 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党委会、会长 办公会、有关“三重一大”重要会议,有权就会议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对理事会成 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14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2 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 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 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 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15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 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 组成办事机构,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或管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16 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 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 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 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 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 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 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 结束。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 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 学科或专业成立专科分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 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 (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 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国委员, 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17 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应及时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 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 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 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 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18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 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 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或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19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 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后,须在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 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 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 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第20 二十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 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 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 英文名称。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