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范与实施要求
鉴定时限
一般鉴定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时限17。
伤情鉴定需根据损伤类型确定时间:原发性损伤可立即鉴定,并发症需伤情稳定后,容貌或功能障碍则需90日后78。
回避制度
鉴定人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曾参与同一案件咨询或质证,必须回避14。
终止与补充鉴定
终止情形包括材料不足、被鉴定人不配合、不可抗力等;补充鉴定适用于原鉴定遗漏或新证据出现17。
重新鉴定条件
原鉴定人资质不符、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错误时,可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且新机构资质不得低于原机构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