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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软组织挫伤的认定
日期:2025/3/24       浏览次数:112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委托书记载及被鉴定人SS自述,2024年2月22日10时许,被鉴定人SS在某市地铁7号线被人打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及《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审定、研判。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伤者左膝部软组织“损伤”(肿胀)并未认定/定性为软组织“挫伤”,“XX”鉴定据此直接援引标准中“挫伤”条款进行伤情鉴定不符合鉴定原则,其鉴定意见缺乏客观、科学性。
1.法医学中的“挫伤”有着严格的定义,系指钝性作用造成的皮下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法医损伤学》、《临床法医学》载:皮下组织出血后,因血红蛋白受体内外因素影响发生氧化(Hb→紫褐色还原血红蛋白、胆红素→绿色胆红素)、分解(Hb→橙黄色含铁血黄素)而在不同时段较为规律的呈现出不同的颜色,一般为:<24小时:暗红色/青紫色,1~3天:紫褐色,4~7天:绿色,8~15天:黄色,15~25天:浅黄色~正常。轻微伤要求在损伤消失之前作出鉴定,也即,即便伤者被殴打时身体存在损伤,但在法医鉴定(查体)时体表软组织损伤已消失,此时,已失去鉴定时机,不应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XX”鉴定查体中见左膝外侧6.0cm×2.5cm软组织肿胀,并未描述其颜色改变(如,4~7天时多为紫褐色)及是否存在皮内或皮下出血,仅有肿胀(可因局部组织血液含量增多的“充血”或静脉血液回流受阻的“淤血”所致),并未定性为“挫伤”,鉴定书中据此直接援引“标准”中软组织“挫伤”条款进行伤情鉴定,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原则。且临床病历中亦未描述为软组织挫伤。
2.擦伤系指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又称为表皮剥脱。“XX”鉴定查体中左膝外侧见一1.0cm×1.0cm“表皮损伤”,符合擦伤(表皮剥脱)。且其擦伤面积未达20cm2轻微伤标准。
综上所述,送检的“XX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左膝部软组织“损伤”并未认定/定性为软组织“挫伤”,鉴定据此直接援引标准中“挫伤”条款进行伤情鉴定不符合鉴定原则,其鉴定意见缺乏客观、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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