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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加 强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 第二条 办公室是本中心鉴定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案件 登记、统计、存档及处理等。
日期:2025/3/29       浏览次数:31

 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加 强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 第二条 办公室是本中心鉴定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案件 登记、统计、存档及处理等。 第三条 质量控制办公室是鉴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 第四条 鉴定人为鉴定活动的实施主体,助理鉴定人和 技术员有协助的义务。 第五条 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 事项或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 观、独立、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六条 本机构统一对外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第七条 鉴定的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委托书应载 明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委托鉴定事项以及鉴定要求等内 容。委托方应提供全面、客观、真实、合法的鉴定材料,因 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 责。 第八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并决定受理的,应与委托方 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对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收 到委托资料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与委托方商议具体的受理答复时间。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退 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委托方对不予受理有异议 的,可向本所技术负责人申请复议。 第十条 办理鉴定受理登记手续,委托方送交鉴定材料。 对送检材料过少或鉴定时需耗尽鉴定材料、损坏原物的,应 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并告知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鉴定受理的同时,或者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 案件在确定可以受理时,应按规定预收取鉴定费用(特殊情 况的,可按规定协议收费)。按照协议收费的,应填写《疑 难 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登记表》,案件完 成后将此表原件存入业务档案,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由办 公室行政人员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的案件,需附说明函, 交由档案室单独登记。 第十三条 鉴定受理后,由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鉴 定人实施鉴定,按相关规定实行鉴定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 鉴定人及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送检材料,不 得调换、遗失、损毁,适用时应对鉴定材料进行唯一性标识。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鉴定程序实 施鉴定。 第十六条 在鉴定实施中,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 定结果均应用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 方式客观、真实、及时记录与固定,保证相关信息充分。第十七条 完成鉴定后,原始记录由相关鉴定人员进行 校核并签字。 第十八条 校核后的原始记录交予鉴定意见编制人打印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九条 鉴定意见及原始记录(含图谱等)等技术记录 一同交复核签字人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等案件实行讨论机制; 在鉴定实施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中出现重大 分歧意见时,应由案件承办人组织会鉴或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鉴定,如有不同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鉴定文书的制作遵循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 定文书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签发后的鉴定意见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 章,将鉴定材料鉴定委托单、交接单、原始记录(含图谱等) 和鉴定意见书归档,发放鉴定意见书并做好报告交接领取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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