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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酒精提取、保存及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
日期:2025/5/26       浏览次数:38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3914SS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经鉴定机构对SS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152.53/100ml。现委托人委托本院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专家论证。
二、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一)依据《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等专业人员进行。
本案中,委托人称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操作抽血的是实习护士,实习护士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不能独立执业,必须在注册护士的现场指导下从事辅助性工作。对SS进行血样提取人不具有护士资格证书,若查证属实,则认定为违反上述规定。
(二)依据....规定,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本案中,“XX”材料提示血样提取人对当时使用消毒剂的类型、品牌记不清,但应知悉上述规定中禁止使用含乙醇类制剂并予释明为宜。
(三)提取活体血液样本时,宜使用具唯一性编号的真空抗凝采血管、A/B管标签、血样密封物证袋。在包装盒上应有产品名称、制造单位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等信息。提取的血样应当场分装于密封袋中,密封袋封装时应当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血样用途。密封袋封口处应由被抽血人、民警签名。提取的血样应分为两管,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L。采血管编号应采用唯一性编号,防止人为替换或混淆。
本案中,首先,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材登记交接表中应载明送检血样的具体“量”,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而体现在鉴定意见书中的血液量为“约”2ml,可以合理推定,存在小于2ml的可能性,若其量确系小于2ml则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次,未提供执法记录仪关于采血录像视频,建议根据录像内容进一步核实真空采血管管帽颜色以辨识含抗凝剂类型(如紫色帽的采血管中一般为含有乙二胺四乙酸(EDTA)抗凝剂,蓝色帽的采血管中含有枸橼酸钠抗凝剂)以及真空管上是否有上述常规信息的标识;再次,鉴定意见书中常规应于附件中附有送检血样的照片,本案未见有该附件。且送检血样中仅显示有“包装编号xx”,无退还检材,提示并未送检复核血样样本。
(四)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实践中有三种工作温度,冷冻保存,冷藏保存,常温或室温保存。此处法律规定的低温保存,应是至少需要冷藏保存,即在4摄氏度左右保存方为低温保存。...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首先,送检材料中未见有视频资料,在条件允许时,建议进一步核实该过程是否为全程录像、血液样本是否全程低温保存来判定血样检材在转运保存过程中是否符合上述相关保存、转运规范。正常血腐败后都能产生乙醇,通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与饮用含酒精制品的量直接相关。然而,研究表明,由于微生物的存在,在非低温保存条件下(尤其是环境温度较高时),血液易腐败并产生乙醇。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转运、妥善存放送检血液,避免血液腐败产生醇类物质对结果的影响。故,若其上述检材转运保存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规范,则不排除所提取血样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检材”,污染检材不应用于乙醇检测。依据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其次,血样提取时间为2023914日,送检/鉴定日期为2023919日,不符合上述规定。
(五)经气相色谱仪分析,在两种不同的色谱条件下,空白样品中未检出乙醇色谱峰,添加样品中检出乙醇色谱峰,两份平行样品中检出乙醇色谱峰,且与添加样品中乙醇色谱峰的保留时间相对误差均在±2%内,由此可认定样品中含有乙醇成分,阳性结果可靠。内标校准曲线法计算分析两份平行样品中乙醇含量,相对相差≤10%,定量结果可靠。结果应保留两位小数。 
(六)司法部规定格式为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且有固定格式,如“发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以下不影响鉴定意见原意的瑕疵性问题,一般包括明显笔误,可予以补正”,案件编号属鉴定意见唯一性标识,具有独特意义,对此,可进一步与原始案件登记本的案件编号或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案件编号/赋码进行核对。    
综上分析认为:SS涉嫌危险驾驶案中,关于其活体酒精提取、保存、送检及鉴定程序存在违反规定之处,详见上述“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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