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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3年8月15日SS在电梯内被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经伤情鉴定分别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经法医学鉴定咨询认为不构成轻伤二级。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及《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审定、研判。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肋骨解剖特点及诊断肋骨骨折原则
1.双侧肋骨共有12对,解剖形态不规则呈半弧形,由于肋骨解剖特点的复杂性,其走行的特殊性且环绕呈圆桶形,肋弓弯曲大,和前后多脏器互相重叠。其中第11和第12肋骨也称为浮肋,其前端完全游离、不连接胸骨,后端通过肋骨头、肋结节与相应胸椎连接。由于其前端(游离端)活动度大,并具有一定柔韧性,故一般的外力作用下,相对其他肋骨而言较难导致骨折。
2.首先,肋骨上有生理性滋养孔、血管沟,其在CT断层片所见为线样低密度影,类似于骨折线。需要辨识其走形、是否光滑、圆润、是否贯穿骨皮质,在可疑时需待伤后4周左右再次复查,观察该部位是否有骨痂生长可予确诊。其次,肋软骨间关节的正常关节间隙也容易被误诊为骨折线,尤其伴有钙化时。以上生理性结构除了可从影像学特点加以鉴别外,尚需结合临床表现(如肋骨骨折后胸部痛、呼吸痛、触压痛等临床症状和体征)以资鉴别。
(二)送检材料中所载内容存疑、前后矛盾或不符合常规之处。
1.伤者于2023年8月15 日9时许“受伤”,8月15日15时就诊当时并未主诉胸部疼痛或不适,不符合骨折后的一般临床症状。当日临床仅诊断为眼外伤。
2.伤者于2023年8月17日再次就诊时,临床专科检查见“左侧”胸部皮肤稍肿胀,8月19日~8月29日病程记录中患者均诉“左侧”胸痛,当日CT检查显示“右侧”第11肋骨骨折,出院诊断:右侧第11肋骨、左侧第6肋骨骨折。首先,因受伤当日伤者并未常规主诉“胸痛”,时隔2日再次就诊出现胸痛时,应尽可能经过调查等方法排除二次伤害的可能性,即,应须合理解释8月17日新出现的胸痛与8月15日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8月17日就诊时临床查体阳性体征(“左侧”胸部软组织稍肿胀)与伤者主诉(“左侧”胸痛)部位一致,但其“部位”(左侧)与“诊断部位”(右侧第11肋骨骨折)矛盾,难以合理解释。再次,临床作出的“出院诊断”(右侧第11肋骨、左侧第6肋骨骨折)较“最后诊断”(右侧第11肋骨骨折)新增出“左侧第6肋骨骨折”的诊断,但该诊断并无相应的影像学报告支持,且经本次阅片并未发现左侧第6肋骨存在骨皮质不连续等骨折的影像学征象。
3.伤后4周左右未行肋骨CT复查,未能观察其是否存在“动态”变化以进一步判断是否为骨折以及骨折新鲜、陈旧定性。
(三)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进行重新鉴定,可以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从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中,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同等以上的鉴定人实施。2023年8月16日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均为主检法医师,而2023年12月5日重新鉴定的鉴定人为法医师。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送检文证资料及影像学片(电子数据),难以确切认定SS于2023年8月15日被殴打致肋骨骨折。故,不宜对肋骨进行伤情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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