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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陈某某装修自己房屋时,于2019年5月11日找到正在其他业主家干活的蔚某某口头约定,由蔚某某负责将安某、陈某某家中厨房烟道等处墙面砸倒,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安某、陈某某向蔚某某支付600元,蔚某某
日期:2025/6/27       浏览次数:22

 安某、陈某某装修自己房屋时,于2019年5月11日找到正在其他业主家干活的蔚某某口头约定,由蔚某某负责将安某、陈某某家中厨房烟道等处墙面砸倒,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安某、陈某某向蔚某某支付600元,蔚某某与焦某柱共同完成,蔚某某在刨墙过程中即于2019年5月12日下午三时许墙体倒塌将其砸伤,后在内蒙古包钢医院住院治疗50天,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左肱骨远段开放性骨折、左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左股骨髁骨骨折、骨盆骨折、耻骨骨折、髂骨骨折、骶髂关节分离、失血性休克、胸部外伤、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实变、腰外伤、眉弓、口唇挫裂伤、头部外伤、腹部外伤,入院记录中载明,蔚某某在受伤前曾少量饮酒。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22日,蔚某某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27天,诊断为慢性骨髓炎(内固定术后,左胫骨)、手术后切口感染(左膝术后钢板外露)入、胫骨平台骨折(左,术后)入、肱骨骨折(左,术后)、左胫骨死骨形成。内蒙古普德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蔚某某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分总分值大于61分,无护理依赖”。蔚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0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蔚某某的伤情构成三处九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蔚某某于2021年11月2日以其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蔚某某于2022年5月12日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更换鉴定机构,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7月28日终止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22年8月23日以蔚某某伤情复杂、涉及的专业问题超出了该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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