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民事案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离婚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则,即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她的县或者区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曹某某(男)和万某某(女)是一对中年夫妻,来自四川某县的磐石村。曹某某和万某某于1990年结婚,并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生下两个孩子。从1998年春节过后,曹某某和万某某就一起离开老家,来到广东某市下面的一个县打工,孩子留给自己的父母照顾。2000年9月,曹某某和万某某回了老家,将孩子都接到了广东他们打工的地方。
从2005年开始,曹某某和万某某就经常为了家里的事情吵架。频繁的争吵让人感到心烦,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在一次免费的普法活动中,曹某某前去请教来普法的工作人员,像他这样的情况,夫妻和孩子的户口都在老家,如果要和妻子万某某离婚的话,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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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曹某某和万某某虽然户口都在四川的某县,那里是他们的户籍地。但是自从1998年以后,万某莱和曹某某他们就已经在广东的某县,一直工作和居住到现在。因此,他们现在居住的广东某县属于万莱某和曹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如果要离婚,曹某某可以直接在这起诉要求离婚。
管辖
1.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15I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15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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