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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送检材料载:2018年11月22日11时许,SS被人打伤。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及《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审定、研判。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轻微伤须在损伤消失之前做出鉴定,“XX鉴定”在查体时未查及任何损伤性客观改变,不应评定伤情。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前言.总则第2.5条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之前作出评定。
伤者自述于2018年11月22日“受伤”致头皮血肿,2024年9月1日“XX鉴定”开始鉴定,依据常理,伤者即便于2018年11月22日确实存在头皮血肿,其头皮血肿在鉴定时已经消失,不宜再行伤情鉴定。
(二)“XX鉴定”的鉴定意见书中缺少关键鉴定依据--鉴定人独立“阅片意见”(客观影像学片),鉴定人仅依据病历所载的“头皮血肿”,不符合司法鉴定常规原则。
临床医生的诊治思维与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思维存在显著差异,对于证据的要求(如,诊断),前者类同于民事案件中“优势证据”原则,而后者类同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确证无疑)的原则。原因在于:首先,临床上可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即便没有客观的影像学片,亦可做出“印象诊断”或“初步诊断”、甚至“确诊诊断”。其次,尤其是当临床诊断确诊与否对于临床治疗并无明显影响时,例如,头皮血肿或积液或可疑血肿等,其临床治疗方案基本一致(均采用保守治疗)的情况下,临床上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可疑的影像学骨折表现即可做出头皮血肿的诊断,如此,便可出现误诊。再次,客观上,实践中头皮血肿的影像改变也可能与某些疾病混淆并出现误诊(见附件案例)。
综上所述,送检的“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体时未查及任何客观的损伤性改变(损伤已消失),不应评定伤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