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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2024年12月10日公安部令第172号发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
日期:2025/8/28       浏览次数:7

 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2024年12月10日公安部令第172号发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3.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5.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二、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但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申请继续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在年满63周岁前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四、将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五、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审验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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