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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醉驾案中关于其活体酒精提取、保存、送检及鉴定程序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论证
日期:2025/10/16       浏览次数:16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25523XX市民警发现SS涉嫌醉驾经鉴定机构SS血液进行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96.54mg/100ml。现委托人委托本院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专家论证。

二、技术规范

依据法庭科学 生物检材中毒物毒品定性定量检验方法通用要求》(GA/T1900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实验室规范》(GA/T1147-201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 ),并参照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醉驾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使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等相关规定,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生物样品(血液)转运标准程序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第5.3.1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有明确规定,即,“......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送检全程(至检测机构交接)需行低温保存即在4摄氏度左右保存方为低温保存。《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本案,首先,送检材料中未见有视频资料如执法记录仪摄录“自医务人员开始为当事人提取血样至送检血样到鉴定中心”过程中血样保存箱的温度显示屏是否持续处于“低温”状态的视频,尚无法证实其转运过程中血液样品处于规定的低温状态。建议进一步核实该过程是否为全程录像以及血液样本是否全程低温保存来判定血样检材在转运保存过程中是否符合上述相关保存、转运规范。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GB 19522-2010”相关规定,采取、转运、妥善存放送检血液,避免血液腐败产生醇类物质对结果的影响。故,若其上述检材转运保存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规范,则不排除所提取血样已达被污染的“不合格检材”,污染检材不应用于乙醇检测。依据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等专业人员进行。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本案,首先,“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中记载血样提取人员“刘?阳”(字迹不清)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请进一步查证核实其资质若未取得相应采血资质,则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次,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据此视频可查证采血医务人员在采血提取到试管中后,是否进行规定动作的“摇动”以达到充分抗凝效果。

)提取的血样应当场分装于密封袋中,密封袋封装时应当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血样用途。密封袋封口处应由被抽血人、民警签名。采血管编号应采用唯一性编号,防止人为替换或混淆。

)《关于办理醉驾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受理时常规应对送检血样进行拍照、记录送检血样的量、性状、密封状态,满足检验要求的应受理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同时检验鉴定机构也应有完整的血样流转及保存程序等。档案法9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24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鉴定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本案可调取鉴定档案核实“案件受理登记表”或“鉴定检材登记交接表”等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原则上应有完整的记录保管链,包括编号、性状变化、交接时间、储存位置、交接人等信息

)经气相色谱仪分析,在两种不同的色谱条件下,空白样品中未检出乙醇色谱峰,添加样品中检出乙醇色谱峰,两份平行样品中检出乙醇色谱峰,且与添加样品中乙醇色谱峰的保留时间相对误差均在±2%内,由此可认定样品中含有乙醇成分,阳性结果可靠。内标校准曲线法计算分析两份平行样品中乙醇含量,相对相差≤10%,定量结果可靠。结果应保留两位小数。仅当添加样品中出现乙醇的色谱峰,空白样品中未出现相应的色谱峰,而案件样品中出现相应的色谱峰,且保留时间与添加样品中乙醇的色谱峰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在±2%内,经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结果一致时,一般可以认定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成分。

本案,首先,原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样品保留时间与乙醇标准品保留时间相对相差±2%内”,其表述错误,“相对相差”应为“相对误差”,二者系不同的概念。其次,样品1谱图中乙醇-1色谱峰保留时间(1.124min),乙醇-2色谱峰保留时间(1.148min)。样品2谱图中乙醇-1色谱峰保留时间(1.124min),乙醇-2色谱峰保留时间(1.148min)。目前未能提供“添加样品”谱图及数据,无法核算其“相对误差”,若相对误差值>±2%[(样本-添加)/添加✕100%)],则其结果“不可靠”,应予排除。其次,应调取完整的“空白样品谱图”、“质控/添加样品谱图”、“乙醇校正曲线”。核查空白样品、添加样品及检材样品是否进行平行操作。另,若原始“空白样品谱图”未出现相应色谱峰,说明整个分析系统(仪器、气体、色谱柱、检测器)是清洁的;实验操作过程(试剂、耗材、环境、人员操作)没有引入乙醇污染,否则视为结果不可靠。“质控谱图”是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的核心工具,对整个分析系统(仪器、方法、操作)的性能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若质控谱图和数据不合格,则血液样品检测结果就没有科学和法律上的可信度。案件样品中乙醇浓度应在“乙醇校正曲线”的线性范围内。鉴定意见书中未提及“质控”,若查证确无质控谱图,则不符合规定,其结果不可靠。

研究表明,各组织器官对酒精的吸收主要取决于本身的含水量,且全血与血浆(血清)脑组织、脊髓、肝脏等器官酒精含量有差别。酒精物质一般多存在于全血、血浆(血清)等的“水相”物质中,但在全血、血浆、血清中的分布是不相同的,通常酒精在血浆、血清的量要高于全血中的量。标准规定使用添加抗凝剂的采血管,得到的是“血液”(全血),可满足酒精的检测要求。实际案例中,错误使用了促凝管,会对测试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主要原因是促凝剂造成血液中的红细胞等有形细胞迅速凝结析出血清成分,而检测血清成分的结果可高于全血的血液样本中真实的酒精含量值,甚至可能高于实际酒精含量的50%。对此,建议采血机构提供能证明其使用试管系抗凝管的相关证据。

(七)接收的检材样品应有实验室内部的唯一性编码,记录包装、质量或体积、状态等信息,并拍照固定。受理员应对收检的血液样品进行编号管理,编号应保证该样品在实验室内的唯一性,将样品编号填写在收检记录上,并制作编号标签加贴在样品上。送检鉴定书附件简短报告中样品名称“1”、样品名称“2”,其中,“1”、“2”缺乏唯一性标识,不符合“唯一性编码”常规,结合实验室监控视频所见,若顶空瓶无自动识别样品过程,则不能排除存在血液样品与他人的血液样品混淆的可能性。

(八)其他:①实验室接收血液样品人员(如受理员)若确系饮酒后状态,则不排除存在因实验室环境污染致分析目标物浓度差异而引起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委托单位应提供血液样品及委托书,委托书应符合 GA40规定,并记载血液样品采集量、状态,以及盛装形式、包装等。《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并加盖委托鉴定单位公章。送检的《鉴定聘请书》上未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不符合上述规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合同应符合GB/T27025-20197.1的具体要求,并约定检验完毕后检材样品的保管时间与处置方式。受理员应核对委托书内容和血液样品情况,在收检记录上记载血液样品采集量、状态,以及盛装形式、包装等基本情况,并由委托单位的送检人员和受理员签字确认;④实验室应确保每一项实验室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因素。技术记录应包括每项实验室活动以及审查数据结果的日期和责任人。原始的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观察或获得时予以记录,并应按特定任务予识别;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时, 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此为强制性规定。对此,可调取鉴定档案后进一步核实。

综上分析认为:SS涉嫌醉驾案中,关于其活体酒精提取、保存、送检及鉴定程序存在违反规定之处或尚待证实是否违反规定详见上述“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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