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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送检材料载:2024年08月22日,被鉴定人SS被人殴打致伤。XX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现委托人委托我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分析。
二、技术规范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及《法医学机械性损伤致伤物分类及推断指南》(GA/T-1969-2021)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审定、研判。
三、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鉴定意见中,2024年8月27日“法医学检查”记载为“颈前部见擦伤痕1.0cm×0.3cm”显然已将颈部损伤性质定性为“擦伤”,其分析说明中却比照第5.5.5c)条(挫伤)条款之规定鉴定为轻微伤,明显不符合司法鉴定原则,存在误鉴。
法医学中的“挫伤”有着严格的定义,系指钝性作用造成的皮下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擦伤定义为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又称为表皮剥脱。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也是为何“标准”中分别将擦伤和挫伤单列为不同的条款的原因。例如,颈部创伤面积需要4.0cm2方可达轻微伤,而挫伤面积为2.0cm2可达轻微伤。
“XX鉴定”将颈部“擦伤”视为“挫伤”,明显不妥;且其即便系颈部挫伤,其挫伤面积亦未达标准规定的2.0cm2。
综上所述,送检的“XX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所载的鉴定意见中,2024年8月27日“法医学检查”记载为“颈前部见擦伤痕1.0cm×0.3cm”显然已将颈部损伤性质定性为“擦伤”,其分析说明中却比照第5.5.5c)条(挫伤,且挫伤面积并未达轻微伤规定面积)条款之规定鉴定为轻微伤,明显不符合司法鉴定原则,存在误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