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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XX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进行分析论证
日期:2025/12/9       浏览次数:23

  {本文系京城明鉴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来源}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该鉴定意见常规应表述为“若经查证该红斑确系外伤所致”则依据...评定为...,理由:

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的重要依据。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本案,鉴定意见书中检验所见的拇指“青紫淤斑”、胸部及大腿“红斑”未见有就诊病历记录作为参考,其来源性质(如自伤、他伤、意外、疾病),尚未确定,故鉴定意见常规应表述为“若经查证该拇指青紫淤斑、胸部及大腿红斑确系外伤所致”则依据...评定为...,在侦查机关没有确证该拇指“青紫淤斑”、胸部及大腿“红斑””系本案被告所致时,不宜进行伤情评定。

二、鉴定意见中“检验”所见拇指“青紫淤斑”、胸部及大腿“红斑”并未定性为软组织“挫伤”,不排除仅系皮肤颜色改变或为擦伤等,故不应直接援引损伤条款进行伤情评定。

皮肤挫伤是钝性外力作用引起的皮下(真皮层以下组织间隙)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形成机制为挤压、牵拉、剪切混合外力作用,其特点是皮肤和皮下组织内小血管受力后破裂,导致血液向皮下组织浸润,形成体表局部青紫。根据出血位置不同及特点表现为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

本案,依常规,若确系拇指“青紫淤斑”、胸部及大腿“红斑”软组织挫伤,则在检验(查体)中直接定性说明为拇指1×1cm青紫淤斑、右胸部4×3cm、左胸部3×1cm、右大腿6×3cm为挫伤,而非于分析说明中定性。检验中没有直接定性上述皮肤颜色改变系挫伤,则不应援引损伤条款进行伤情评定。

三、皮下出血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一系列生物化学变化,从体表可观察其色泽改变。在13天,新鲜皮下出血的氧化血红蛋白呈暗红色或蓝紫色,逐渐变成还原血红蛋白和正铁血红素呈青紫色。在36天,血红蛋白转变成含铁血黄素及胆红素或橙色血晶,呈黑褐色。在69天胆红素氧化为胆绿素,并被吸收,呈绿色至淡黄色。在23周,血红蛋白及其转化物逐渐消失,皮肤色泽复原。

本案,依据上述理论及鉴定实践,事发于2024年9月15日,查体日期为9月18日,时隔3日查体所见皮肤颜色改变多系青紫色为主,而鉴定意见书“红斑”特点最接近1天内的新鲜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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