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源共享
- 1 - 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25 年版) 前 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版)》(以下简称2000年 版规范)自实施以来,对促进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提高输 血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
日期:2025/12/12       浏览次数:4

 - 1 - 临床用血技术规范(2025 年版) 前 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版)》(以下简称2000年 版规范)自实施以来,对促进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提高输 血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输血实践, 提高输血安全水平,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2000年版规范进行全面评 审,按照框架结构系统优化、适当提高规范要求和与卫生健 康行业标准相互协调的原则,修订形成《临床用血技术规范 (2025年版)》(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总则、患者血液管理、输血前评估与告知、 输血申请、输血相容性检测、血液出入库和库存管理、输血、 输血后评价、附则和附件,对临床用血全过程的关键控制点 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 规范和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 与实施本机构临床用血技术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 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 第二条 血液来源于献血者的自愿无偿捐献,应当加以 保护,合理应用。 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实施患者血液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加 强临床用血全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临床科室用血质量控 制、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作为临床科室医疗质量考 核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 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切实履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临床用血应当遵循不可替代、最小剂量和个体 化输注原则,紧急抢救用血时应当遵循生命权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患者血液管理 第六条 患者血液管理应当以患者为中心,遵守预防为 主和多学科联合的原则,制定管理和保护患者自体血液的诊 疗方案,改善患者预后。 第七条 患者血液管理措施主要包括防治贫血、优化凝 血功能、避免或减少失血、自体输血、提高机体对贫血和失- 3 - 血的代偿能力及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等。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机构的患者血液 管理工作职责,患者血液管理由医师负责具体实施,医务、 质控和输血等部门负责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八条 应当加强对患者贫血和出血的预防和治疗,降 低手术前患者贫血率。 第九条 输血方式包括自体输血和异体输血。鼓励和动 员符合条件的患者采用自体输血方式,自体输血包括储存 式、稀释式和回收式三种方法。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自体输血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 保障患者安全。鼓励按照卫生行业标准《围手术期患者血液 管理指南》制定。 异体输血优先选择 ABO RhD 同型输血,特殊情况可 选择相容性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容性输血的操作规 程。鼓励按照卫生行业标准《输血相容性检测标准》制定。 第三章 输血前评估与告知 第十条 输血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既往 史、失血情况与代偿功能、实验室结果和患者意愿等进行综 合评估,并在病历中记录。 无替代输血的治疗方法或已实施的替代输血治疗不能 及时有效纠正贫血和凝血功能障碍,且不输血可能影响患者- 4 - 预后时方可输血。必要时请输血科会诊,共同制定输血治疗 方案。 第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 充分告知输血治疗的目的、方式、必要性、风险以及替代治 疗方案等,取得其明确同意并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 方拒绝输血治疗的,医师应当充分告知拒绝输血的风险,并 要求其书面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医师应当如实记入病历。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 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批 准,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并记入病历。 第四章 输血申请 第十二条 医师申请输血前应当完成患者 ABO RhD 血型初检、输血相关感染性疾病筛查,临床输血申请单填写、 审核完成后连同患者血液标本,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至输血 科或血库。 第十三条 各种原因导致失血性休克或严重贫血等,不立 即输血将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可启动紧急抢救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紧急抢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 启动条件、时限要求和流程安排等,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紧急 抢救用血安全。 第十四条 患者开展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单采和置换- 5 - 时,由医师向输血科提出申请,输血科与相关科室医护人员 共同制定治疗和监护方案并实施。 第五章 输血相容性检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质量 控制文件及操作规程。制定紧急抢救等特殊临床情况相容性 检测应急策略,保障安全输血。鼓励按照卫生行业标准《输 血相容性检测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 输血前应当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用于输血 相容性检测的患者血液标本采集时间应当在输血前 3 天内。 第十七条 采集输血相容性检测血液标本时,应当由两 名医护人员持贴好标签的标本采集管到床旁共同逐项核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或其他唯一身份识别信息、 科别、病区和床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采集血液标本,采集 完成后再次确认患者身份。 使用电子设备核对患者信息时,需口头再次核对。 用于血型初检和输血相容性检测的血液标本应当在不 同时间采集,紧急抢救输血时除外。 第十八条 由医护人员、经培训的专门人员或经过安全 验证的方式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和患者血液标本送至输血科 或血库。 第十九条 输血科或血库接收标本时应当查验和记录。- 6 - 输血申请单填写不规范、血液标本不符合标本质量要求(患 者自身因素导致的除外)或标本标识信息不准确、不齐全等, 应当拒绝接收,由临床科室重新填写、采集。 第二十条 患者输血相容性检测包括ABO 血型正反定型 和 RhD 血型复检、抗体筛查和交叉配血等。紧急抢救输血时 可除外。 第二十一条 红细胞血型抗体筛查和交叉配血等检测, 应当使用能检测出有临床意义的红细胞意外抗体的方法和 试剂。开展电子交叉配血的医疗机构,应当经过充分验证并 制定相应规程。 第二十二条 紧急抢救输血时,输血相容性检测方案应 当服从临床输血时限要求。 即刻输血且患者血型无法确认时,可立即发放 O 型红细 胞和/AB 型血浆。发血单上标明紧急-相容性检测未完 成,血液发出后即刻开始输血相容性检测。 限时输血时,输血科或血库应当根据时限要求完成相应 输血相容性检测,及时发放血液。 第六章 血液出入库和库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血需求和 特点制定临床用血计划,确定血液安全库存量,建立血液库 存预警分级管理制度,优先保障紧急抢救用血。- 7 - 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的临床用血。 第二十四条 血液入库应当认真核对验收并复检血型。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血液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 闭及包装、标签内容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献血者血液成分应当进行 ABO 血型复检,RhD 阴性的 献血者红细胞成分应当进行 RhD 血型复检。 第二十五条 应当将血液按血型分别储存于专用储血设 备或专用储血设备的不同区域内,标识应当明显。应当配置 应急备用储血设备。 储血设备、温度控制和记录应当执行卫生行业标准《血 液储存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输血科或血库应当对血液的出入库、验收 核对和取发血进行登记,血液出入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出 入库日期及时间、患者姓名、病案号、科别、病区、血型, 献血编号或条形码、血液品种、数量、血型和出入库人员等。 血液出入库记录应当可追溯。血液储存应当符合血液储存要 求。血液出入库登记等有关资料的保存时限为血液使用后十 年。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 输血科或血库感染防控制度,包括储血室和储血设备的定期 清洁消毒流程及血袋破损后处置措施等。 储血设备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8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 领、发放工作,血液取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并保证血液质量。 为保证血液质量和避免浪费,一次发放红细胞不宜超过 2 个单位,紧急抢救输血和大量输血时除外。 第二十九条 医务人员持取血凭证到输血科或血库取 血,取血与发血双方应当分别核对患者姓名、年龄、病案号、 血型和交叉配血结果,献血编号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 标示量、失效期、外观和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发血单 上签字,血液方可发出。 发血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输血科或血库保存,一份入患 者病历。 使用其他方式取血与发血的医疗机构,应当经过安全验 证并制定相应规程。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血液一律不得发出: (一)血袋标签脱落、破损、字迹不清; (二)血袋有破损、渗漏; (三)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四)血浆呈重度乳糜状或暗灰色; (五)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六)血浆层与红细胞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七)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八)血液过期; (九)其他经查证不符合使用标准的情况。- 9 - 第三十一条 血液发出后,患者和献血者的血液标本在 2—8℃冰箱中保存应当不少于 7 天。 第三十二条 血液发出后原则上不得退回。 若遇到特殊情况,发出的血液不需输注,为避免浪费血 液,在保证血液质量和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医疗机 构制定的退血制度和流程处置。 退回血液的制度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要求: 血袋及标签完整无破损; 血液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环境控制要求; 血液质量的核查要求; 血液退回的时限; 同一袋血液只允许退回一次。 第七章 输血 第三十三条 输血前,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发血单 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 质量是否正常及血液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输血时,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到患者床旁,共同核对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或其他唯一身份识别信息、 科别、病区、床号、血型及交叉配血结果等,确认与发血 单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使用与血液成分相适宜的输血 器进行输血。- 10 - 使用电子设备核对患者信息时,需再次口头核对。 第三十四条 血液中不得加入其他药物。需要稀释时, 只能使用 0.9%氯化钠注射液。 第三十五条 输血操作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操作规程。输 血速度应当根据患者年龄、病情和血液成分等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大量快速输血、新生儿换血治疗及有高效 价冷凝集素的患者,可使用专用血液加温装置在输血过程中 加温。 第三十七条 执行输血操作的医护人员应当在血液输注 过程中监测和记录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体征,严密观察 患者,及时发现输血反应。监测和记录时间至少包括: (一)输血前 60 分钟内; (二)输血开始后 15 分钟内; (三)输血结束后 60 分钟内。 第三十八条 患者疑似发生输血反应时,应当立即处理 并做好记录: (一)暂停输血,使用 0.9%氯化钠注射液维持静脉通 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 (二)核对患者身份、发血单和血袋标签等,检查正在 输注的血液成分外观; (三)严密监测患者基本生命体征、观察患者临床症状 与体征,及时实施必要的检查、治疗或抢救措施; (四)尽早报告输血科或血库,并配合输血科或血库开- 11 - 展原因调查,做好记录; (五)判断是否为输血反应及输血反应的类型,明确原 因后再决定继续输血或终止输血; (六)如终止输血,应当将血袋及剩余血液成分连同输 血器送至输血科或血库进行相关调查及原因分析。 第三十九条 疑为急性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 时,执行输血的医护人员应当立即终止输血,更换输血器, 使用 0.9%氯化钠注射液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和输血科或血库。 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进行以下核对、检查和处理: (一)核对患者身份、发血单和血袋标签等,检查正在 输注的血液成分外观; (二)立即采集患者 EDTA 抗凝和不抗凝血液标本,留 取尿液标本等,血袋中剩余血液应当及时送实验室检测; (三)输血科或血库应当立即离心分离患者输血后采集 的血液标本,观察血浆颜色;核对患者及献血者 ABO 血型 和 RhD 血型。将输血前患者血液标本、献血者血液标本、新 采集的患者血液标本和血袋中剩余血液标本,行 ABO 血型 和 RhD 血型检测、红细胞血型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并行红 细胞直接抗球蛋白试验等; (四)立即将患者输血后采集的血液标本行血常规、网 织红细胞计数、血浆游离血红蛋白、血清胆红素及肝肾功能 等检测,留取的尿液标本行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等检测;- 12 - (五)溶血反应发生后,必要时应当重复检测血常规、 网织红细胞计数、血清间接胆红素及红细胞直接抗球蛋白试 验等; (六)如怀疑细菌污染,应当对患者外周血和血袋中剩 余血液进行细菌涂片检查和培养。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输血反应处理流程及监测 调查报告制度。 患者发生输血反应后,用血科室的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填 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反馈至输血科或血库。 输血科或血库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输血反应发生情况, 并上报医务部门。 第四十一条 输血完毕后的血袋应当由用血科室保存 24 小时后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第八章 输血后评价 第四十二条 输血治疗后,医师应当在 24 小时内综合评 价患者输血治疗情况并记入病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血液 成分和剂量、输血过程描述、是否发生输血反应及处理方法 和输血治疗效果等。 如未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应当与输血科或血库共同分析 原因并研究确定下一步治疗措施。- 13 - 第四十三条 医务、质控和输血部门共同对临床科室合 理用血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分析相关指 标并公示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0 年印发的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办医发〔2000184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床输血常用记录表单- 14 - 附件 临床输血常用记录表单 本附件给出临床输血常用记录表单的要求,供医疗机构 制定相关表单时参考使用。 一、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 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病区、床号、 临床诊断、输血目的、拟输血成分或可替代输血的方法选择、 输血方式、输血前相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 良后果、签署时限、患者签署意见及签名、医师签名及时间 等。宣传无偿献血内容包括:感谢无偿献血者的无私奉献, 鼓励用血者在适当时机向周围亲朋宣传无偿献血、献血者权 益保障相关政策等。 二、临床输血申请单 临床输血申请单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名 称、可与采集标本关联统一的申请单编号或条码;预定输血 日期、预定输血成分、预定输血量;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病案号、科别、病区、床号、血型、临床诊断、输血性质、 输血目的、输血史、孕产史、输血反应史、药物过敏史;患 者输血相关感染性疾病筛查结果、与申请血液成分相关检测指 标;申请医师签名、上级医师审核签名、申请时间及相关备 注等。- 15 - 三、临床输血取血单 临床输血取血单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名 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病区、床号; 血型、血液品种、取血量;申请医师签名、取血者签名、取 血时间等。 四、发血单 发血单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 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病区、床号、血型、输血 性质;临床诊断;献血编号或条形码、血液品种、血量;复 检血型、交叉配血、抗体筛查及其他检查结果;复检、配血、 发血及取血者签名;配血、发血及临床接收时间等。 五、输血反应回报单 输血反应回报单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名 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病区、床号、 血型、临床诊断;本次输注时间、输注血液品种、献血编号 或条形码、输血量;输血反应发生时间、输血反应类型、输 血反应临床表现、输血反应处理情况、报告时间、报告人、 备注等。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