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自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 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 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 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 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 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2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 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 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 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 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 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 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 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3 -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 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 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 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 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 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4 - 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 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 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 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30 个工作 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 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 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 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5 - 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