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十五部法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则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
-1-
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
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
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
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
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
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
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