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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联合发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和
日期:2025/12/24       浏览次数:80

 

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联合发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4日 15:00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集中展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共同选编了10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婚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老人赡养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主要类型,既有精准化解矛盾症结、巧妙平衡法理人情的调解技巧与治理智慧,又有统筹多元行政解纷资源、深度融合社会专业力量的模式创新与力量协同,还有大数据分级预警、数字赋能调解应用的有益探索与成功实践,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弘扬优良家风、传承家庭美德、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了示范指引。


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健全长效协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以更高效的联动、更务实的举措,共同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和谐关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案例一

“德清嫂”运用“四步诊疗法”化解再婚多子女遗产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男,1924年出生)与柳某(女,1946年出生)2000年登记结婚,2024年李某病故,无遗嘱。李某历经三段婚姻,前两任妻子均婚内病故,其中与第一任原配妻子育有四子女,与第二任妻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无子女,但第二任妻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婚前各育有两子女。

李某病故后,李某原配四子女(以下称李某四子女)与柳某就丧葬费用、抚恤金、存款及李某名下房产等财产分配问题爆发激烈冲突。李某四子女认为,柳某曾为李某保姆,不应享有继承权,且柳某长期侵占李某退休金和存款,丧葬费应从存款中支出,剩余存款、抚恤金及李某房产均应由四子女继承。柳某则认为,自己与李某是合法婚姻,多年来对李某和李某的孙辈悉心照顾,现自己年迈且无经济来源,应当享有继承权,同时提供账本证明李某存款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部分给予了李某四子女,没有侵占李某存款。双方矛盾积怨已久、关系复杂,争议僵持不下,故向“德清嫂”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德清嫂”工作室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与专业技巧,以“四步诊疗法”拆解难题,兼顾法理与情理。第一步,望形晓神,全景调查把准脉。调解员未急于组织当事人碰面,耗时半月走访当地居委会、司法所、李某原单位及邻居,查阅户籍、婚姻及房产档案,摸清核心背景:李某与后两任妻子再婚时,子女均已成年,无抚养关系;李某四子女与两任继母及其子女积怨深,纠纷容易激化;房产涉及李某两段婚姻,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初步判定本案为“再婚+无遗嘱+财产权属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特别是案涉房产权属是核心关键。第二步,闻声察情,冷热处理对症诊。在首次面对面调解现场,李某四子女指责柳某“侵占父亲财产”,柳某声泪俱下细数自己多年悉心照料并展示账本,情绪激动。调解员判断直接对话会激化矛盾,当即转为“背对背”沟通:倾听李某四子女对父亲财产的担忧与情感执念,引导其共情柳某的多年付出与困境,感恩柳某对孙辈的照顾,锁定核心矛盾是子女对柳某的不信任而怀疑其贪财;柳某则渴望付出被认可、晚年有保障。明确先稳情绪、再平衡认知偏差的调解路径。第三步,问心看病,法理情融合找病原。第二次调解中,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争取公证处介入。公证处协调多部门核查,证实案涉房产是李某与第二任妻子的共同财产,第二任妻子的两个子女有权继承相应份额,但二人暂时无法参与继承公证和调解,房产权属争议只能暂时搁置。调解员同步精准释法:首先,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李某存款属遗产,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某四子女认为柳某不应享有继承权的观点错误。其次,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近亲属的抚慰,柳某和李某四子女均有权分配。最后,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肯定柳某对李某的照顾付出,强调其丧偶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事实与法律解读让双方认识到,矛盾源于信息差、法律认知偏差与历史积怨,双方初步达成“先解决资金分配,房产另案处理”的共识。第四步,切脉医症,利益平衡除病灶。第三次调解中,调解员聚焦“平衡法理人情”这一核心,引导各方拟定调解方案:资金方面兼顾各方合法权益,考虑柳某无经济来源且二十年来对李某照顾有加,因此,在抚恤金、存款余额共计22.5万元的分配中,由柳某分得13.6万元,李某四子女平均分配剩余8.9万元。房产问题因涉及第二任妻子的子女,双方同意房产事宜由李某四子女后续与第二任妻子的子女协商解决,柳某放弃房产继承权。双方对此方案无异议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在现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展现了调解法理情相结合的优势特点。一是讲法为基,专业协同守底线。构建“调解+公证”模式,公证处凭借权威性查清房产权属等关键事实,调解员精准引用法律条款,明确遗产和继承权利、顺序,确保协议于法有据。二是讲理为要,利益平衡破僵局。兼顾双方合理诉求,不否定子女继承遗产的权利,也不忽视柳某的付出与困境,以“资金倾斜+房产搁置”实现利益平衡。三是讲情为桥,情感共鸣融壁垒。以倾听、共情、唤起亲情化解情绪对立,让李某四子女认可柳某付出,柳某理解李某四子女执念,从“指责”转向“互谅”,情感疏导是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关键,法理情结合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四是方法论提炼,复杂家事“三重解纷”。重事实核查,“全景调查+专业介入”,摸清背景、查清权属,避免信息偏差;重情绪疏导,“冷处理+背对背沟通+共情”,降温对立,为协商奠基础;重方案设计,“法律底线+利益平衡”,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二

智慧联调系统以家事“小切口”做实和谐“大文章”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9岁。近年来,双方因性格差异、沟通不畅及教育理念冲突等原因,夫妻关系持续恶化。李某认为张某认知偏执、性格固执,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与自己分歧严重;张某则指出李某常在争执中使用不当言辞,拒绝有效沟通。双方屡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2025年9月,两人因孩子教育问题再次产生激烈争执。该纠纷信息被辖区网格员排查发现,通过“家事情感纠纷智慧联调系统”,1个工作日内分拨推送至区婚调委,经当事人同意,由深圳市某区婚调委受理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面对濒临破裂的婚姻关系,区婚调委迅速启动“三维联动”机制,组建由专业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与公益律师构成的服务团队开展系统干预。一是倾听稳情绪,沟通破僵局。婚调员聚焦双方在沟通模式、角色认知与教育理念三大核心症结,运用“情绪疏导—认知重构—行为引导—共识共建”的递进流程,通过共情倾听释放压抑情绪,减少双方对立,重建良性沟通基础。二是疏导化心结,情感促疗愈。心理咨询师依托“舒心驿站”,开展沟通能力重建等支持,厘清双方冲突模式,通过角色扮演、情绪日记等方式,传授“积极暂停”与“非暴力沟通”技巧,有效化解语言暴力与习惯性对抗,修复家庭情感联结。三是法律明权责,理性导抉择。公益律师向双方详细讲解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深入剖析婚姻关系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引导当事人增强对婚姻权利义务的认知,共同做出理性决策。一次次对话如春风化雨,夫妻二人从固执对抗逐步转向反思共建,承诺通过每周家庭会议、分工协作育儿等方式积极修复关系。四是家教润人心,重建固长久。矛盾化解并非终点,家庭重建方为根本。为此,社区“家长学校”量身打造三期“关系修复工作坊”,从夫妻沟通重建,到亲子情感联结,再到全家协作实践。曾经因父母争吵而沉默的女儿,如今笑容重现:“爸爸妈妈不吵了,还一起陪我玩游戏!”在后续回访中,李某与张某也由衷感谢:“你们不仅挽救了我们的家庭,更教会我们如何经营爱与关系。”从调解介入到心理支持,从法律服务到家庭赋能,一条完整的“家庭修复生态链”逐步形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家暖”的治理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家事情感纠纷智慧联调系统”实现了家事纠纷“早介入”、家事危机“早化解、家庭功能“早重建”,为构建新型家事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有益经验。一是数智治理,实现风险防范从“被动处置”向“主动发现”转变。依托“家事情感纠纷智慧联调系统”,实现家庭矛盾从排查上报到精准分拨、介入处置、跟踪回访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该系统推动基层治理从事后干预转向事前预警,为化解家事纠纷赢得宝贵“时间窗口”,筑牢家庭和睦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多元共治,推动家事调解从“单点调处”向“系统干预”升级。“三维联动”机制整合婚调员、心理咨询师、法律顾问等力量,不仅化解表面争执,更深入修复沟通模式、调整角色认知、弥合理念分歧,突破了以往劝和式调解的局限,通过多维度介入探索出家事纠纷标本兼治的新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例。三是赋能成长,推动家庭建设从“止争息讼”向“正向发展”延伸。通过跟踪介入与系统赋能,将服务重心从矛盾调解延伸至家庭功能重塑,推动家庭实现从“破镜重圆”到“持续成长”的深层转变,彰显了新时代基层治理从“解决一个问题”到“守护一个家庭”的价值升华,为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区注入持久动力。


案例三

“数字赋能+多跨协同”调解工作机制守护家庭和谐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花(化名,6岁)。2023年,王某以夫妻长期缺乏沟通、育儿观念冲突、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因李某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王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后,李某向浙江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表示夫妻感情尚在,一审中其系冲动之下才同意离婚,现看到女儿学习成绩下滑、性格变得内向敏感,深感悔恨痛心,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审中,王某亦对离婚这一结果有迟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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