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年9月16日 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司法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我省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
三、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详见附件),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项目按照标的额进行分段超额累进收费的部分,不得上浮。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因素,在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对未纳入《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工作成本、难易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信誉,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参照同类、同行业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根据我省司法鉴定项目开展情况,依规依程序调整完善我省司法鉴定项目及基准价格。
五、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经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相关事项。司法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经当事人或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七、司法鉴定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差旅费,在事先征得当事人或委托人同意后,据实另行支付。
八、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九、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或其他约定的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或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十、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十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应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管理,跟踪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