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9日发布)
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后饮酒者意外受伤,其他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中,饮酒者、共同饮酒人、饮酒召集者、聚餐场所的管理者四类人通常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如何有效减少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为化解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营造文明理性的社交环境,弘扬法治、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5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并通报了八个典型案例。
三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祖鹏介绍,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召集者、饮酒者、共同饮酒人、聚餐场所的管理者等多方主体,案件审理需以准确把握个案特点为基础,依法认定各方责任。此类案件致害原因多样,损害后果严重;多数案件认定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案件的事实细节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一定挑战。为防范化解此类纠纷,三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从饮酒者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共同饮酒人保持谨慎,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聚餐场所的管理者及时提醒,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社会公众提高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方面提出关于减少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维护文明社会风尚的建议。
会上,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了典型案例。“饮酒人酒后垂钓落水溺亡案”提示社会公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于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清楚认知,避免酒后从事危险性较高的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聚餐场所经营者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敬业”精神指引工作和生活,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悲剧发生。“饮酒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副驾死亡案”表明相比于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在酒后拒绝司机送行,自行酒驾离开,最终发生交通事故,该共同饮酒的组织者虽预见了风险,但未确保其所做的安全保障预案得到准确、顺利的执行,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现场记者关于如何认定共同饮酒人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的提问,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林存义指出,共同饮酒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应以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共同饮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体现为饮酒过程中的合理劝阻以及饮酒后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包括提醒适量饮酒、饮酒后提醒饮酒者不要酒驾、对醉酒者进行照顾等。
典型案例一
高某、王某甲诉纪某、黄某、孟某、某公司、罗某生命权纠纷案
——共同饮酒的组织者邀请共同饮酒人至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游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纪某的配偶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日中午,纪某组织王某乙、黄某、孟某、罗某等朋友在某公司承包的果园共进午餐,午餐间参加者共同饮酒,但无劝酒情形。该果园有一鱼塘,午餐后,王某乙至果园鱼塘附近,利用果园提供的渔具至非垂钓区的高台垂钓,后因自行捞鱼杆落水溺水死亡。王某乙的家属高某、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纪某承担 40%的赔偿责任,其他同饮者承担 20%的赔偿责任。王某乙的家属高某、王某甲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 57 万余元。
【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认为,纪某系聚餐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其组织朋友到其配偶所开办公司管理的果园聚餐,允许朋友酒后在鱼塘垂钓,纪某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纪某对涉案鱼塘现状熟悉,其知晓王某乙在非垂钓区垂钓,亦知晓鱼塘内铺设有防渗膜,如果垂钓者落水难以自行脱困,但其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王某乙,放任王某乙酒后单独垂钓,未采取劝阻等防范风险发生的举措,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而某公司在鱼塘专门设置钓台区域并提供渔具,允许外来人员在鱼塘处垂钓,就此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涉案鱼塘没有进行审批,未在周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未设置合理的救援设施和专业救援人员,未安排巡逻人员对鱼塘进行安全巡视,导致无法第一时间发现王某乙在非垂钓区垂钓,也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王某乙实施专业科学的有效救助,其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缺失。考虑王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于自信放任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纪某与某公司各自负担 15%的赔偿责任,各自赔偿王某乙家属 11 万元。
【典型意义】成年人聚餐饮酒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系增进感情、维护友好关系的情谊行为,不宜对共同饮酒人严苛要求,否则会限制情谊行为的发生,对正常社会交往规则造成影响,并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友善”之价值理念。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死者王某乙存在过度饮酒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纪某、黄某、孟某、罗某存在劝酒行为,故法院对于王某乙的家属高某、王某甲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不予支持。纪某邀请朋友外出游玩本系出于善意,但游玩过程中王某乙溺亡,暴露出纪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注意义务存在一定欠缺,更暴露出某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诸多不足。案件判决后,纪某及某公司的管理者已对果园和鱼塘进行了安全整改。希望通过本案提示社会公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于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清楚认知,避免酒后从事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此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敬业”精神指引工作和生活,规范经营行为,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二
孟某乙、孙某诉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
——饮酒者对于自身损害具有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
【基本案情】孟某甲、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系同事,某日下班后五人相约聚餐。席间,孟某甲与陈某乙拼酒,二人处于醉酒状态。饭后,尚某甲先行离开,尚某乙、陈某甲照顾孟某甲、陈某乙共同返回暂住地。尚某乙称饭店距离主路二百多米,中间途经一停车场,网约车只在主路上等待,故其与陈某甲决定将孟某甲、陈某乙抬至主路边,但因力气有限,只能分开分次抬。尚某乙与陈某甲先将陈某乙抬至停车场,再将孟某甲抬至停车场并安置在一辆车前,后将陈某乙抬至主路边,再返回停车场抬孟某甲,回去时发现孟某甲躺在过道中间,身上无明显外伤,故将孟某甲一起抬上网约车后返回暂住地。次日,尚某乙等人发现孟某甲有尿血情况,故将孟某甲送往医院,孟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孟某甲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骨盆骨折、膀胱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机动车碾压可以形成。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孟某甲饮酒后倒在市场内路面时,被熊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辗轧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熊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孟某甲之父孟某乙、孟某甲之母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熊某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责任比例为 55%。后孟某甲之父孟某乙、之母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四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认为,孟某甲与尚某甲等人聚餐饮酒,陈某乙与孟某甲拼酒造成双方均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尚某甲在饮酒结束后先行离场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助等义务。尚某乙、陈某甲护送孟某甲返回暂住地,但在护送途中将孟某甲单独抬至无人看管的停车场,其照顾、护送措施明显不当。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对于孟某甲的死亡均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孟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过量饮酒后的风险应有预知和判断能力,过量饮酒引起自身损害结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共承担 16%的责任,赔偿孟某甲之父孟某乙、之母孙某各项费用共计 32 万余元。
【典型意义】一般而言,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自身饮酒具有较高程度的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判决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各承担 4%的责任,既未苛责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重责任,亦通过责任划分引导公众文明饮酒、互助互护,弘扬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