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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日期:2025/12/30       浏览次数:7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您的权利价值千金
 
 2025年12月29日 11:25 

弘扬诚实守信 惩治恶意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审判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规则制定、法治宣传等方式,依法惩治逃废债,维护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弘扬诚实守信,全面加强债权保护,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覆盖面广,扩大惩治范围


债务人逃废债手段多样。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债务人常见的逃废债行为,明确了对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股东抽逃出资逃废债,夫妻协议离婚时故意让负债一方少分财产逃废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逃废债,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公司债务、通过虚假破产逃废债,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责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逃废债的惩治规则,对于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和惩治逃废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


二、刑民并举,加大惩治力度


逃废债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司法权威,需要加大惩治力度,让逃废债者得不偿失,从根源上铲除逃废债的土壤。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逃废债的三类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案例一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审理法院依法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即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中,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两次零对价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案例三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2日后即转出,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后两个案例,审理法院均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以拘留罚款。案例五中,甲公司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审理法院对其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案例六和案例七均追究了逃债人的刑事责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虚构公司债务申请公司破产,犯虚假破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将其应得的补偿款转入近亲属账户,逃避执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协同发力,扎牢法治防线


逃废债行为隐避、手段多样,需要“立审执”协同,各部门协作,“惩治防”并举,扎牢“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防线。一是做实“立审执”协同。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立案预警、审判查处、执行查控,加大惩治力度。立案阶段,在全国法院“一张网”中增加虚假诉讼甄别预警功能,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作用,加强立案预警。审判阶段,加大事实查明力度,及时甄别查处逃废债行为。案例四中,审理法院全面查清被执行人离婚的时间节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失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等事实,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防范通过“假离婚”逃债。执行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严惩逃避执行行为。二是加强部门间协同。对于情节恶劣的逃废债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加大打击力度。案例七中,被执行人因逃避执行被采取拘留措施期满后,仍故意隐匿行踪,继续逃债。执行法院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刑罚。三是人民法院鼓励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共同防范逃废债。防范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查处力度,也需要破产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案例五中,对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资料、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阻挠破产的行为,审理法院处以拘留和罚款;对于恶意订立厂房租赁合同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起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极大提高了破产财产的拍卖价格;对于侵占破产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起诉请求退还财产,法院判决支持,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借助法答网和案例库平台指导各地法院惩治逃废债;助力完善破产制度,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的渠道;加强法治宣传,以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弘扬诚实守信,“惩、治、防”全链条发力,加强债权保护,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债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案例三:

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四:

夫妻离婚时约定主要财产归一方所有损害另一方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五:

破产企业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取回财产

——甲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六:

以虚构债务等方式借破产逃废债的,依法以虚假破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


案例七:

被执行人将其应得的补偿款转入近亲属账户逃避强制执行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洪某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一


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机制砂、河砂及碎石。次日,乙公司与陈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陈某采购碎石,提供给甲公司使用,但约定的合同货物数量超过甲、乙公司的合同货物数量。2022年3月12日,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内容同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合同一致。陈某依据与乙公司《购销合同》约定直接向甲公司供货,供货数量是乙公司、丙公司分别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货物的总和。最后,乙公司欠陈某200余万元货款未偿还。


郑某系乙、丙两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丙两公司设立时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均相同,在同日办理住所地变更登记;经营范围一致;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均为同一人,办税员相同,出纳均为黄某某。黄某某银行账户与乙公司、丙公司以及郑某存在频繁的交易往来,该两家公司均使用黄某某的账户进行收支。乙、丙两公司收到的大部分货款均转入由郑某支配的黄某某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向陈某支付货款。乙公司欠陈某部分货款没有还清。陈某起诉请求乙公司偿还欠付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郑某以乙公司名义与陈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陈某向甲公司供货。后陈某向甲公司供货,实际上履行的是乙、丙两公司各自对甲公司的供货义务。虽然丙公司与陈某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郑某控制乙、丙公司,两公司资产、财务、人员混同,采购和销售义务混同,明显存在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丧失公司人格独立性的情况。实际上,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供货也因乙公司与陈某的合同履行完成交付。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欠陈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乙公司向陈某偿还欠付货款,丙公司对乙公司尚欠陈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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