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白云:现在继续开庭,法警,传被告人到庭,为坐好的被告人打开戒具。
毕炜炜:有个申请我想说一下,关于老冀(冀喜全)的身体,今天早上七点二十在看守所里高血压198晕过去了……我的建议是合议庭赶快把他带出去检查一下。
审判员 黄俊慧:好,这个情况我们听清楚了,我们了解一下好吧。
毕炜炜:好好好,谢谢合议庭。
审判员 黄俊慧:好下面由毕伟朋的辩护人继续发表意见。
程坤律师:鉴于刚才庭前反映的冀喜全身体情况,建议合议庭休庭时作出决定是否送医。前期已有孟相峰、王高峰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去世,我们不希望悲剧重演。
下面我接着发表意见,重点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公平公正办案。
首先是关于中石家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时并不认为毕伟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是“凑数”指控。毕伟朋在2011年参与项目时,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并转为住宅用地,其参与合法招拍挂程序,属于正常商业投资。
真正应当被追诉的是公职人员王并(化名)。他从2006年起就参与该项目前期在集体农用地上的非法开发,利用公安身份协调关系、帮助逃避查处,并分得房产和巨额红利。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然而,检察机关对王并(化名)的此种犯罪行为予以包庇,却对仅进行合法投资的毕伟朋错误追诉,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下面我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第二起事实,即敬老院西侧土地问题发表意见,这同样涉及管辖与回避问题。
起诉意见书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第二起事实中四笔占地行为合并指控,是因为如果单独指控,每一笔(包括毕伟朋参与的5.194亩这一笔)均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才构罪,而占用“一般耕地”需10亩以上。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时,援引鉴定报告明确写明涉案土地为“一般耕地”。公安机关的逻辑是,必须四笔占地的数量累计计算,毕炜炜等才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毕伟朋只参与了4笔中间的1笔,虽然面积是5.194亩,但因为非基本农田,从而也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在引用该鉴定时,故意删除了“一般”二字,仅表述为“耕地”。这一字之差,意图将“耕地”混同为“基本农田”,使5亩达到构罪标准。这是对关键证据性质的公然篡改,是为了给毕伟朋罗织罪名。检察机关如此行事,本案已不适宜由淅川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公诉,应移送上级检察院管辖。
接下来,我就庭前会议报告中的程序事项发表具体申请和意见。
第一,关于诈骗罪(刘朋(化名)30万元),我们再次申请向被害人刘朋(化名)调查取证,或通知其出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毕伟朋收款的权利基础。大量证据(包括新调取的村组干部笔录)证明,毕伟朋通过村组合法租赁了原属王百玉的F地块,他向刘朋(化名)收取的是该地块的款项,而非起诉指控的敬老院E地块。刘朋(化名)制作的协议中存在四至描述错误、日期倒签(写为2013年,实际应在2015年后)等疑问,只有刘朋(化名)出庭才能查明。
第二,为查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供销社地块)指控,申请调取该项目的全套规划、建设、拆迁审批手续及政府合作协议,这些证据可直接证明项目合法性。
第三,为查明“敬老院西侧土地”性质争议,申请调取2015年及2022年两次勘测、鉴定所依据的全套原始档案和审批材料,以核实土地性质变更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第四,申请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包括诈骗罪被害人刘朋(化名),以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地案中的相关政府工作人员、鉴定人员等。
最后,我们申请对毕伟朋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1. 毕伟朋健康状况不佳,患有严重糖尿病,血糖持续高达17点多,羁押环境不利于其治疗。2. 其已被羁押四年多,而辩护人已充分论证各项指控均不能成立,继续羁押不利于公正审理。3. 毕伟朋无任何暴力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低,取保不影响诉讼,且能履行家庭责任(其母已在羁押期间去世)。综合本案情况以及冀喜全、冀晓梅等其他被告人的严重健康问题,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恳请合议庭立即审查并变更对他们的强制措施。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黄俊慧:被告人对庭前会议报告内容有无补充?
毕伟朋:有。2021年上午10点多,我被公安带走,戴上手铐和头罩,带至南阳警犬基地。审讯中,我被要求下跪、遭打骂。他们围绕“616时间”反复逼问,咬定我参与打架。但我当时在广州,有证人冀喜全,可查网络记录。他们不信,审讯持续到凌晨。
第二天晚上,他们拿出一份“聚众斗殴”文件让我签。我拒绝,称自己没打架,但最终被迫签字。关于涉黑问题,警方称因我不配合、不老实,故将我定性为“一般参与涉黑”。
我所述属实。公安因冀廷梅是我嫂子抓我,定涉黑因616事件我不配合。提审逼我说她策划,但我不知情。
黄俊慧:还有其他的吗。
毕伟朋: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