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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案庭审记12:多名被告人身体不适,辩护人当庭申请就医或取保
日期:2026/1/5       浏览次数:74

 

南阳案庭审记12:多名被告人身体不适,辩护人当庭申请就医或取保2025年12月30日,冀廷梅等涉黑案开庭第12日,由毕伟朋的辩护人程坤律师、毕云星的辩护人张新春律师、刘刚的辩护人张光山律师、苏文波的辩护人王俊山律师、王梅铎律师、张文峰的辩护人魏立新律师、刘明润的辩护人李少晖律师、赵书华的辩护人何应华律师、郭丹丹律师发表意见。


毕伟朋、毕云星、刘刚、苏文波、张文峰、刘明润当庭发表了意见。冀喜全由于年事已高,身体不适,次日请假,于当日发表了意见。


本案被告人中除了冀喜全出现了身体状况,还有多名辩护人表示自己的当事人的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继续收押……




以下为庭审简记


“本案前期已有孟相峰、王高峰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去世,我们不希望悲剧重演。”


9:00开庭


审判长 白云:现在继续开庭,法警,传被告人到庭,为坐好的被告人打开戒具。

毕炜炜:有个申请我想说一下,关于老冀(冀喜全)的身体,今天早上七点二十在看守所里高血压198晕过去了……我的建议是合议庭赶快把他带出去检查一下

审判员 黄俊慧:好,这个情况我们听清楚了,我们了解一下好吧。

毕炜炜:好好好,谢谢合议庭。

审判员 黄俊慧:好下面由毕伟朋的辩护人继续发表意见。

程坤律师:鉴于刚才庭前反映的冀喜全身体情况,建议合议庭休庭时作出决定是否送医。前期已有孟相峰、王高峰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去世,我们不希望悲剧重演。

下面我接着发表意见,重点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公平公正办案。

首先是关于中石家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时并不认为毕伟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是“凑数”指控。毕伟朋在2011年参与项目时,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并转为住宅用地,其参与合法招拍挂程序,属于正常商业投资。

真正应当被追诉的是公职人员王并(化名)。他从2006年起就参与该项目前期在集体农用地上的非法开发,利用公安身份协调关系、帮助逃避查处,并分得房产和巨额红利。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然而,检察机关对王并(化名)的此种犯罪行为予以包庇,却对仅进行合法投资的毕伟朋错误追诉,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下面我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第二起事实,即敬老院西侧土地问题发表意见,这同样涉及管辖与回避问题。

起诉意见书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第二起事实中四笔占地行为合并指控,是因为如果单独指控,每一笔(包括毕伟朋参与的5.194亩这一笔)均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才构罪,而占用“一般耕地”需10亩以上。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时,援引鉴定报告明确写明涉案土地为“一般耕地”。公安机关的逻辑是,必须四笔占地的数量累计计算,毕炜炜等才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毕伟朋只参与了4笔中间的1笔,虽然面积是5.194亩,但因为非基本农田,从而也不构成犯罪。

起诉书在引用该鉴定时,故意删除了“一般”二字,仅表述为“耕地”。这一字之差,意图将“耕地”混同为“基本农田”,使5亩达到构罪标准。这是对关键证据性质的公然篡改,是为了给毕伟朋罗织罪名。检察机关如此行事,本案已不适宜由淅川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公诉,应移送上级检察院管辖。

接下来,我就庭前会议报告中的程序事项发表具体申请和意见。

第一,关于诈骗罪(刘朋(化名)30万元),我们再次申请向被害人刘朋(化名)调查取证,或通知其出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毕伟朋收款的权利基础。大量证据(包括新调取的村组干部笔录)证明,毕伟朋通过村组合法租赁了原属王百玉的F地块,他向刘朋(化名)收取的是该地块的款项,而非起诉指控的敬老院E地块。刘朋(化名)制作的协议中存在四至描述错误、日期倒签(写为2013年,实际应在2015年后)等疑问,只有刘朋(化名)出庭才能查明。

第二,为查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供销社地块)指控,申请调取该项目的全套规划、建设、拆迁审批手续及政府合作协议,这些证据可直接证明项目合法性。

第三,为查明“敬老院西侧土地”性质争议,申请调取2015年及2022年两次勘测、鉴定所依据的全套原始档案和审批材料,以核实土地性质变更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第四,申请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包括诈骗罪被害人刘朋(化名),以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地案中的相关政府工作人员、鉴定人员等。

最后,我们申请对毕伟朋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1. 毕伟朋健康状况不佳,患有严重糖尿病,血糖持续高达17点多,羁押环境不利于其治疗。2. 其已被羁押四年多,而辩护人已充分论证各项指控均不能成立,继续羁押不利于公正审理。3. 毕伟朋无任何暴力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低,取保不影响诉讼,且能履行家庭责任(其母已在羁押期间去世)。综合本案情况以及冀喜全、冀晓梅等其他被告人的严重健康问题,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恳请合议庭立即审查并变更对他们的强制措施。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黄俊慧:被告人对庭前会议报告内容有无补充?

毕伟朋:有。2021年上午10点多,我被公安带走,戴上手铐和头罩,带至南阳警犬基地。审讯中,我被要求下跪、遭打骂。他们围绕“616时间”反复逼问,咬定我参与打架。但我当时在广州,有证人冀喜全,可查网络记录。他们不信,审讯持续到凌晨。

第二天晚上,他们拿出一份“聚众斗殴”文件让我签。我拒绝,称自己没打架,但最终被迫签字。关于涉黑问题,警方称因我不配合、不老实,故将我定性为“一般参与涉黑”。

我所述属实。公安因冀廷梅是我嫂子抓我,定涉黑因616事件我不配合。提审逼我说她策划,但我不知情。 

黄俊慧:还有其他的吗。 

毕伟朋:没有。


“市场生意兴旺,摊位租金从1500元涨至过万元,但这是正常市场行为,不存在强迫交易。2019年前,税务机关出具委托代征代收书,商户欠税由税务人员直接催缴,无强迫情形。”


黄俊慧:下面,毕云星的辩护人对庭前会议报告发表意见。

张新春律师:好,关于庭前会议报告,我希望实现司法公正。管辖问题我赞同前面律师意见。回避问题同意冀晓辉辩护人的意见,若公诉人参与过分案应回避。分案处理依据不充分,冀廷梅案分案会成无头案,影响三大效果统一。证人出庭理由不充分,应允许出庭。排非问题同意前面辩护人意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书证应调取,同时要求调取石佛寺村2000年至2021年会议纪要,以查毕云星是否被冀廷梅安插到石佛寺村。毕云星的寻衅滋事罪实为从强迫交易中摘取。其他不赘述。

审判员黄俊慧:毕云星,你有补充吗?

毕云星:我赞同辩护人意见。我参加过2023年一次庭前会议,之后未参加。我简要陈述自身经历:

第一,关于市场事务。2004年石佛寺玉博苑作为村集体企业建立,2005年试营业,因税收等问题协商未果,村里承担各项费用。2005年9月,镇政府督促村委成立办公室,由副支书杨某生负责。市场生意兴旺,摊位租金从1500元涨至过万元,但这是正常市场行为,不存在强迫交易。2019年前,税务机关出具委托代征代收书,商户欠税由税务人员直接催缴,无强迫情形。

第二,我被调查过程。2022年2月14日上午,我接到电话到镇平县裕隆花园办案点,被询问市场情况。他们索要手机并强制解锁,未出示证件。当晚被带到市场办公室,他们撬开档案柜无手续。此后至4月底,多次被传唤。五六月间,在裕隆花园被问及土地事务时,一黑瘦男子首次提及616事件,逼我承认参与,威胁不配合就定为涉黑。我否认后,被罚蹲墙角,因心脏病被一胖警察劝阻。此后为616事件被传唤十几次,多次遭威胁,如“混了你们生意做不成”或“去警犬基地尝尝滋味”。在压力下,我为保家人安全,于2022年9月8日被带到镇平县办案中心,按他们意思做笔录,下午签字后被带至淅川检查身体,血压异常升高,后拘留在宾馆和民房,24小时戴手铐致手腕黑紫。送看守所时警察称我是“凑数”。2022年10月或11月,那黑瘦男子又在看守所威胁我“老实点才能取保”。

第三,关于律师会见。入看守所后申请见律师被拒,直到2023年春节前才被告知可以,但已近年关未联系。

最后,我要求证人出庭:杨生证明我是否冀廷梅安插人员;孙国、韩强证明我担任小组长情况;牛坤、冀航证明敬老院土地面积细节。感谢法官和陪审员听取陈述。(鞠躬)

审判员黄俊慧:下面由刘刚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张光山律师:就管辖问题不再重复。将在质证阶段发表证据意见。

现申请对刘刚变更强制措施。刘刚在侦查、公诉阶段均为取保状态,审判阶段被收押已近三年。收押是为保证诉讼,但不能此前符合取保条件,至法院阶段反而不符。本案开庭时间漫长无期,长期羁押不利其健康(患高血压、风湿性关节炎)。申请恢复取保候审。

审判员黄俊慧:刘刚,你有没有补充。

刘刚:希望冀廷梅到庭,其能说清冀晓永开发土地事宜,影响对我的量刑。我身体不好,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自9月小腿持续水肿,手指麻木。不奢求取保,但望合议庭能安排体检,以便及时诊治。谢谢。

审判员黄俊慧:苏文波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王俊山律师:发表以下意见:

公诉方将苏文波履行村治保主任、副支书职务的市场监管行为,类推解释为涉黑、寻衅滋事等犯罪,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宝玉城市场收费管理在冀廷梅上任前即存在,冀被处理后村内仍延续此模式。苏文波仅负责对账,处于组织边缘。

苏文波被羁押已近三年,远超合理周期,属“未决先罚”,违反《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其在侦查、起诉阶段监视居住期间遵守规定,无社会危险性。审判阶段转为羁押无依据。其可能判处刑罚或低于已羁押期限,继续羁押将导致“刑期倒挂”。苏文波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羁押环境加剧风险。同案犯取保期间病逝的悲剧警示,继续羁押可能危及生命。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基石。

审判长白云:现在中午12点,休庭。下午2点30继续开庭。


“关于2009年616事件。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应传唤现场目击证人杨林(化名)、田某奇、徐某林出庭作证,要求与梁某立当庭对质。”


继续开庭

审判员张玉峰:法庭宣布,同意被告人冀喜全明天请假一天进行身体检查治疗。下面冀喜全可简单发表意见。

冀喜全:我对庭前会议报告的排非和管辖问题发表意见。

第一,2021年12月23日,我被专案组带走询问两天一夜,每天仅食一个小馒头,夜间在铁凳上度过。24日晚做完最后两份笔录后,未让我核对签字即带我体检。当时我血压高达220/160,服药后被带往淅川看守所。途中风雪交加,办案人员在车上要求我补签笔录。我因头晕眼花、血压极高无法看清,对方称不签字无法入所,我被迫在未看清内容的情况下签署。故申请调取该时段审讯录像,并依法排除此两份违法取得的笔录。

第二,关于2009年616事件。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是:6月1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林(化名)通知我次日参加土地丈量,指认我本人已挂牌土地的边界。我当时刚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做完心脏支架手术(约5月底出院),医生严禁剧烈运动。6月16日上午9时许,我到场时,现场有杨林(化名)、副镇长黄某、贺庄村副村长田某奇、石佛寺村副村长徐某林及两名工作人员。丈量从北侧我的挂牌地开始向南进行。至两村交界处,田某奇插入木桩,徐某林认为位置有误,将其拔起扔到西侧。此事系两村边界争议,与我个人利益无关。因天气炎热且身体虚弱,我服药后便沿小路回家休息,全程未与任何人发生冲突。梁某立指控我拔桩、辱骂并指使家人殴打纯属诬告。我与他自88年起再无往来,当时其根本不在现场。我申请合议庭排除梁某立的虚假笔录,并传唤现场目击证人杨林、田某奇、徐某林出庭作证,要求与梁某立当庭对质。

第三,关于起诉书指控我出资70万元赔偿616事件受害方一事。此系当时镇政府书记刘某平协调所言,意为“无水不杀火”,旨在平息上访。我并非事件参与者,出于避免被诬陷及配合政府维稳而同意承担。

第四,关于我及玉之友公司的其他指控。公安笔录中称公司下设人事部、工程部、保安部等,并称冀晓永负责管理,此皆办案人员自行添加,与我陈述不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起诉书称2006年我欲开发“垃圾窝”土地并纠集吴景军等人持砍刀到场,亦属捏造。当时我根本不认识吴景军。

第五,关于指控我侵占石佛寺村集体土地738.22平方米。此地块位于新民路西侧,系我父亲遗留祖业,持有合法房产证,并非侵占村集体土地。

综上,我请求法庭排除相关非法证据,传唤关键证人出庭,查明616事件真相。

审判员黄俊慧:带被告人出去休息,测量血压。下面由苏文波的另一名辩护人发表补充意见。

王梅铎律师:苏文波的另一位辩护人没有补充意见。

审判员黄俊慧:被告人苏文波,你对辩护人发表的庭前会议的意见有没有补充?

苏文波:有补充。我作为村民选举、党委任命的村干部,与冀廷梅是上下级工作关系,服从其安排是职责所在。我被指派监管宝玉城市场是村委工作分工。石佛寺玉博苑和宝玉城市场是村集体主要经济来源,其收费用于全体村民,为何成了强迫交易,而其他私人市场收费却合法?这很荒谬。关于寻衅滋事,我作为村干部维护村集体权益和公共设施是职责,并未与当事人发生口角或打架。通过多日旁听,听到其他被告人所述刑讯逼供等情况,使我联想到电视剧《以法之名》中的类似情节。我恳请法院对本案核查,公正处理。

审判长白云:休庭半小时。法警带被告人离场。

审判员黄俊慧:下面由张文峰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魏立新律师:首先,关于分案。张文峰系退伍军人、党员,2015年起在冀晓永设立的物业公司担任会计。其主动交出公司账簿凭证,对认定犯罪数额起关键作用。根据相关扫黑除恶指导意见,对于此类积极配合、作用重要且确有必要保护的组织成员,应分案审理。张文峰符合条件,却未予分案。其次,关于强制措施。张文峰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为监视居住,无违规行为。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变更为羁押,但期间除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外无新证据补充。目前羁押已超期,且其年事已高。建议合议庭对其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变更非羁押措施。

审判员黄俊慧:被告人张文峰,你有什么补充?

张文峰:我补充两份笔录形成过程。2022年,我被专案组传唤至裕隆花园别墅。过程中遭到辱骂、威胁,称“回不去了”,并戴上手铐。讯问持续至深夜。次日清晨约5点,他们在室外让我签字,当时脚已发青。我看到的笔录有许多非我陈述的添加内容,如“冀晓永指使……”,我拒绝签字,他们威胁送我去“淅川监狱”。第二份笔录于2022年8月19日形成,他们称只是对第一次做录音,却让我在未细看的内容上签了字。我因此被羁押近三年,家庭遭受巨大灾难。

审判员黄俊慧:下面由刘明润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李少晖律师:发表三点意见。第一,管辖问题。庭前会议报告依据的两份寻衅滋事案指定管辖裁定并不涉及刘明润,因此认定本案“管辖不明”的事实基础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侦查,根据规定,应由同级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行为的社会相当性。刘明润在小区从事保洁、搬运沙子、疏通下水道等工作,月薪1700元,无周末。这是社区常见服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三,证据问题。例如证人侯某建2025年的证言称其在2015年装修时,刘明润说过“不准运沙”,此事隔十年突然回忆起来,真实性存疑。程序用尽后,应以法律真实裁判。

审判员黄俊慧:刘明润,你有补充吗?

刘明润:我只知道在物业打扫卫生,有时帮业主搬沙,钱交给物业。其他事我不知道。

审判员黄俊慧:下面由赵书华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何应华律师:首先感谢法庭调整赵书华座位,减轻其病痛。同意前面对管辖、回避等问题的意见。补充三点:一、建议批准“三方核证”申请。因被害人陈述存在大量矛盾,且部分被害人身份已变更,核证利于查清事实。二、申请玉之友商贸城相关被害人、证人出庭。指控赵书华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并无人员伤害或报警,全靠言词证据。需其出庭说明是否遭到“逞强耍横”及重大损失。三、申请玉之友办公室其他参与收费的工作人员出庭。收费是集体行为,后果不应由赵书华一人承担。最后,鉴于赵书华年迈多病、涉案情节及可能刑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判员黄俊慧:赵书华的另一名辩护人补充。

郭丹丹律师:我对审理程序提出异议。12月15日开庭时,审判长告知诉讼权利后,并未询问诉讼参与人是否申请回避,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违反了相关规程,剥夺了当事人即时行使权利的机会……

审判长白云:提醒辩护人注意用词,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今日庭审结束,休庭。法警带被告人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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