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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出“系同一人签字可能性较大”的,是否可予采纳?

 某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久公司向某担保公司偿还借款8000万元。2.某久公司向某担保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0532173.05元(计算至20181023日)、违约金1600万元,共计46532173.1元;20181023日后的罚息及复利,以81143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某润置业公司、某水置业公司与某久公司共同偿还某担保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某担保公司对某润置业公司抵押的科润城地产-2层(坐落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楼商业-2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某担保公司对某润控股公司持有的某润置业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王某强、三河建某公司、某润置业公司和某水置业公司对某久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某久公司、王某强、三河建某公司、某润置业公司、某水置业公司、某润控股公司共同承担某担保公司的律师代理费832660元、保全保险费76416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2015623日,某担保公司作为委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某久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信托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信托贷款到期之日结束;分笔交付的,各笔资金信托期限不超过18个月,自各笔资金交付之日起计算。

同日,某久公司作为委托方、国托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约定:某久公司应于单一信托生效前将保障基金认购款划入国托公司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由国托公司按季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划缴。未经国托公司书面同意,某久公司无权以其向国托公司划付的保障基金认购款抵扣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国托公司在收到某久公司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及对应收益。

同日,国托公司作为贷款人、某久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贷款人管理下的“山东信托·【山东某久】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以信托实际交付资金金额为准。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可分期发放,各期实际贷款金额以各期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各期贷款期限均为18个月,自放款日开始计算,第一期贷款发放日为信托生效日,各期贷款起止日期以各期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为10.5%。信托贷款按日计息,利息的计算以一年360天为基础,付息日为各期贷款放款日起的每季度末月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各期贷款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借款人违约的,违约处理如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每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贷款或贷款人宣布立即到期的贷款,从逾期或宣布到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向借款人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20%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对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国托公司作为债权人、王某强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债务人某久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有其他担保,也不论主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否是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主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债权人变更的影响。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托公司于2015623日、201587日分别将5000万元、3000万元的单一信托资金支付给某久公司。某久公司向国托公司交付了保障基金认购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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