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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进行索赔
日期:2026/1/25       浏览次数:20

 

最高法: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就工期延误事宜进行索赔正   文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1.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否充分;
2.金盛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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