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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认定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及案例分享
日期:2026/1/25       浏览次数:17

 

组织卖淫罪认定量刑标准、辩护思路及案例分享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的卖淫人员不仅仅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认定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及《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

量刑标准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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