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6〕1号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
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
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
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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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
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
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
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
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