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法律法规
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法规
其它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资源库
法律法规资源库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资源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6〕1号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 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
日期:2026/2/14       浏览次数: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6〕1号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
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
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
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1-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
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
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
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
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