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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5〕11号 (202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 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
日期:2026/2/14       浏览次数:2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5〕11号
(202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
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高法请
〔20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
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
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
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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