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陈述会”实操程序探索
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 王鹏
目前,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以下简称“指南”)关于“听取医患双方陈述”程序并非强制要求,但在鉴定实践中,除客观条件所限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过程中组织“陈述会”的程序几乎成为常态,显然体现了“陈述会”程序的重要性及现实需求。
关于“陈述会”如何开展,在全国性“指南”及地方性指引如《北京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程序指引》、《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印发《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指引》中均有详细、相似的规定或建议。笔者于2011年在《法医学杂志》刊文“刍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中听证会制度的引入”中亦提出陈述会流程设置及告知内容。参照上述文件并经过历年大量案件鉴定实践,并征询外聘临床专家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意见,总结如下几点浅薄体会:1.可将相对“模板化”告知说明程序前置,前置于正式“陈述会”之前,目的是切实提高陈述会的“质效”,该程序前置后可将节约的时间尽可能多的有效利用于其后的各环节,如“问询环节”和“沟通环节”,有利于会议内容能直击诊疗行为的焦点、核心问题上,避免走过场式的开会。具体操作办法:(1)告知模板内容除以“指南”、“指引”要求内容为基础外,可根据本机构及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补;(2)需要前置的“告知说明程序”根据不同鉴定机构实际情况,可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施行;(3)可将告知说明内容主要以PDF电子版形式在正式陈述会之前发至原、被告方(必要时包括委托人),若双方对告知说明内容无异议后签字并限期返回原件;若被告知方对某内容存有异议时,则及时与案件承办鉴定人沟通、协商,能达成一致者,签字返回,达不成一致时,申请人可选择作出撤回鉴定申请、撤案或鉴定机构经与委托人沟通后作出不予受理等决定。(4)在执行上述程序前,鉴定人应提前获得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并经过交换(交换意见建议在前述的告知说明程序中提及)后与告知说明程序内容同时发出,其目的是各方对争议焦点提前有充分的准备和答辩时间,既避免了证据“突袭”,又有利于充分、深入的辨别事实。2.如上所述,则可形成“秩序”框架内的原、被告双方真正的针锋相对的答辩、辩论和交锋环节,避免主持人甚至连外聘专家都习惯了的程式化、流于形式的“各说各话”,甚至主持人强制规避双方极为有意义的“对话”,而弱化了“理越辨越明、道越论越清”的一般道理。因当前的当事人、代理人很可能自身具有医学甚至法医学专业背景或通过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即便系非专业人员,其亦可通过查询数据库、IA大数据及就某一专业问题的长期知识积累,同样可能获得鉴定人所依据的评价诊疗行为的专家共识或诊疗指南等权威资料及与之相当的专业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原、被告双方很可能已不在是此前刻板认知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双方,其所谓弱势方已然具有一定程度甚至相当程度的专业水准,具有相互质询、交锋、答辩的基础。除此作用外,对于患方(其自认为是受害方)而言,亦能使其达到充分表达的起码诉求,避免因此而可能引发当事人对鉴定人中立性的疑虑、不解等心理。3.经过上述程序后,双方争议范围将进一步缩小,鉴定人及专家各自对医方诊疗行为已然有了基本的判断。此时,待双方退场后,鉴定人和专家再行讨论合议后也基本能达成共识观点和内心确认,在持有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再进入单独沟通环节。单独沟通环节时,可与医方主要采取专业“碰撞”及与患方主要采取“答疑解惑”的沟通形式,更有利于改变各方对诊疗常规之“标尺”的自我认知不全面、不充分甚至是误读,更有利各方对“标尺”真实意思理解的无限趋同或接近。实践中,个别案件可在陈述会期间即达到了双方均基本认同“原因力大小”的良好效果,该效果应当是鉴定人、委托人及医、患双方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未完待续)202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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