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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2013修改稿)
日期:2013/8/23       浏览次数:986

 

《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
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2013修改稿)
 
1.总则
本规定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下称《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定标准部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并对其相应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2.目的
本规定为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及可操作性,对伤残等级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与评定依据。
3.伤残等级释义与补充
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躯体或精神功能障碍残情无其它对应条款适用时,可比照适用以下标准:
3.1.1适用于标准4.9.1.a:
1)严重脑挫裂伤(单灶最大面积≥5cm2,或2处最大面积之和≥7cm2,或3处及以上脑挫裂伤);
2)脑内血肿开颅血肿清除同时去骨瓣减压术后;
包括各种脑内血肿清除术或去骨瓣减压术,不包括颅骨整复、慢性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等;
不论是否存在颅骨缺损或颅骨回纳。如颅骨缺损本身达到某评残等级,可分别予以评定。
3) 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脑干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
弥漫性轴索损伤确定,按照临床诊断标准执行;神经功能障碍或肢体功能障碍,主要表现为无明确定位体征的中枢性感觉运动障碍与轻度共济失调。
3.1.2适用于标准4.10.1.a:
1)硬膜下、硬膜外血肿需开颅血肿清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不包括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任何脑实质内血肿
2)有下列损伤之中三项以上者:①脑挫裂伤(小面积或单灶);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颅骨骨折;④外伤性硬膜下积液;⑤外伤性颅内小血肿或少量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⑥行颅骨整复、慢性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等手术治疗者。
小面积脑挫裂伤为≥ 1cm2 和<5cm2,并得到影像学确认;颅骨骨折包括各种线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小血肿或少量出血,包括硬膜下、硬膜外以及脑实质。
3.1.3脑震荡评定为未达伤残等级。
3.2 肢体功能丧失
3.2.1适用于标准4.7.9.e: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3.2.2适用于标准4.8.10.e: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
3.2.3适用于标准4.8.10.f:
1)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合至少已达2年;
2)肩、髋关节内粉碎性骨折(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并畸形愈合(骨折断端错位连接),相应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
3)股骨头坏死,置换后仍出现明显功能障碍,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
3.2.4适用于标准4.9.9.g: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3.2.5适用于标准4.9.9.h:
1)四肢大关节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后,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
2)四肢六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踝关节、腕关节除外);
3近关节(干骺端)粉碎性骨折;
3.2.6适用于标准4.9.9.i:
1)同一肢体上下节段长骨骨干(股骨与胫骨,肱骨与尺骨或桡骨)同时骨折;
2)单一长骨骨干两处以上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腓骨除外);
3)同一肢体胫腓骨或尺桡骨两条骨干同时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4)一侧半月板或髌骨切除;
5)一侧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断裂,经手术治疗后,仍存在关节失稳者。
3.2.7适用于标准4.10.10.g:
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
3)膝关节反屈畸形。
3.2.8适用于标准4.10.10.h:
1四肢六大关节内骨折固定术后或经保守治疗遗留部分关节功能障碍者(其中腕关节或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50%);单纯关节内线形骨折或撕脱性骨折除外
2近关节(干骺端)线性骨折
3)髌骨粉碎性骨折,伴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4)膝关节一韧带断裂(经影像学检查或内窥镜检查确认),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5)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者;
3.2.9适用于标准4.10.10.i:
1)单一长骨骨干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腓骨除外)
2)单一长骨骨干两处以上骨折,保守治疗后(腓骨除外);
3)同一肢体胫腓骨或尺桡骨两条骨干同时骨折,保守治疗后;
4)肩胛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5)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或肩峰骨折明显移位、肩胛骨体部粉粹性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的;
6)锁骨远端骨折和/或伴肩锁关节内固定手术后,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锁骨骨折,保守治疗后遗留明显畸形愈合(对位少于2/3,或成角≥20°);
8)跟骨骨折骨折内固定术后
4.附录
4.1本指引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4.2. 本指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原《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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